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超高层升级为甲级防火门窗。
3.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
4.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室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措施。
7.消防水泵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完成双电源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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