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基本功能试验;
b)监控报警功能试验(独立式探测器);
c)绝缘电阻试验;
d)电气强度试验;
e)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监控报警功能试验(独立式探测器);
c)绝缘电阻试验;
d)电气强度试验;
e)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探测器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制造商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主回路额定工作电流值、额定工作电压值、报警设定值范围及调节精度);
e)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编号。
a)制造商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主回路额定工作电流值、额定工作电压值、报警设定值范围及调节精度);
e)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编号。
8.2 质量检验标志
探测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附录A(规范性附录)剩余电流互感器
A.1 绝缘要求
A.1.1 绕组的工频耐压要求
固定二次绕组与壳体间额定工频耐受电压应大于3kV(方均根值)。
A.1.2 绕组的绝缘电阻要求
在500V直流电压下,二次绕组与壳体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固定二次绕组与壳体间额定工频耐受电压应大于3kV(方均根值)。
A.1.2 绕组的绝缘电阻要求
在500V直流电压下,二次绕组与壳体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A.2 温升限值
在环境温度为20℃〜40℃时,在额定连续热电流下互感器外壳表面温升不超过25K。测量时间不小于8h。
A.3 准确度等级要求
标准准确度等级应等于或优于1级,电流误差限值应符合表A.1的要求。

A.4 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影响要求
剩余电流互感器在所规定的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下的电流测量误差均应符合准确度等级的要求。将被试剩余电流互感器置于温度试验箱中并处于误差测量状态,分别使箱内温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的上限值及下限值,保温时间不得小于2h,被试剩余电流互感器周围温度的变化不得超过±2℃。记录输出的误差数据。
A.5 标注
剩余电流互感器应明确标注一次绕组及二次绕组的额定电流参数、额定连续热电流、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且上限温度不应低于40℃,下限温度不应高于-10℃。
注:二次绕组也可以采用电压输出方式标注。
注:二次绕组也可以采用电压输出方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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