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此外,关于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备案要求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处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本站除声明原创之外均来自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消防常识,如有倾权,联系删除。发布者:就爱消防网,本文地址:https://ixiaofang.com/9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