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第12条的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动火作业现场应注意:
12.1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12.2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电工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以及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12.3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a)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场所营业期间不准许进行动火作业;用火、动火作业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b)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采用石膏板等不燃材料与周边区域进行分隔;
c)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d) 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以及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挡火板等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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