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中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丙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
5.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6.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与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7.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同时,任何单位都有权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救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具、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1.住房城乡建设主观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国务院住建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审查,住建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其他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
国务院住建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抽查、备案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防法规定了罚款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丙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固定。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明确了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检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3.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法》还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的协作制度。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九、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个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知识点2: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申领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以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净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力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类。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较少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少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表面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第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校方责任事故罪是指违法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违法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早晨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点3: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室,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制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保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童丹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建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坚决的整改。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即能作为培训的重点。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适用范围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三)分级监管(略)
(四)火灾隐患判定
①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②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③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④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⑤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⑥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一)调查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伙子,适用一般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伙子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玩好有效。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
一级、二级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注册执业制度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执业。
(四)继续教育制度
注册消防工程质量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国务院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按照相应级别进行。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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