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Part 1: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GB 26875.1-201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施行时间:2012年05月01日

    本部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2687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本部分为GB 268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4)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百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达通信公司、福建省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军、隋虎林、姜学贇、徐放、张磊、马青波、李志刚、刘濛、芦日新、赵辉、贾根莲、严志明、高宏、苗占胜、徐文飞、陈兴煜、冯权辉、刘启明。

1 范围


    GB 2687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26875.3-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44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整机性能要求

4.1.1 通用要求
4.1.1.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以下简称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宜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4.1.1.2 传输装置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1.3 传输装置应通过指示灯(器)或文字显示方式,明确指示各类信息的传输过程、传输成功或失败等状态。在使用指示灯方式指示信息传输状态时,宜采用指示灯闪烁方式指示信息正在传输中,常亮方式指示信息传输成功。
4.1.1.4 传输装置应具有信息重发功能,信息重发机制应满足GB/T 26875.3-2011中6.5的要求。传输装置在传输信息失败后,应能发出指示传输信息失败或通信故障的声信号。
4.1.1.5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通信线路(链路)的接口,其物理特性和电特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1.1.6 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信息传输通信协议应满足GB/T 26875.3-2011的要求。
4.1.2 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4.1.2.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4.1.2.2 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光信号应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保持5min。
4.1.2.3 传输装置在传输除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如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装置应能优先接收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4.1.3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4.1.3.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的按GB 50440附录A中所列的运行状态信息(火灾报警信息除外),并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4.1.3.2 传输装置在传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 手动报警功能
4.1.4.1 传输装置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传输装置应能在10 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4.2 传输装置在传输手动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手动报警状态光信号,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4.1.4.3 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4.1.5 巡检和查岗功能
4.1.5.1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出的巡检指令,并能根据指令要求将传输装置的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5.2 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值班人员查岗指令,并能通过设置的查岗应答按键(钮)进行应答操作。传输装置接收来自监控中心的查岗指令后,应发出查岗提示声、光信号,声信号应与其他提示有明显区别。该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查岗应答操作完成。在无应答情况下,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接收并执行来自监控中心的新指令或至少保持10min。
4.1.6 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4.1.6.1 传输装置应设置独立的本机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传输装置存在故障信号时应点亮。
4.1.6.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a)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链路)不能保障信息传输;
b)传输装置与建筑消防设施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本机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本机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对于b)~d)类故障,传输装置应在指示出该类故障后的60s内将故障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4.1.6.3 传输装置的本机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1.7 自检功能
传输装置应有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和通信链路是否正常的功能。
4.1.8 电源性能
4.1.8.1 传输装置应有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传输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1.8.2 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传输装置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h。
4.1.9 绝缘性能
传输装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MΩ。
4.1.10 电气强度性能
传输装置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住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传输装置的击穿电流不应大于20mA,试验后,传输装置的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4.1.11 电磁兼容性能
传输装置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试验期间,传输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传输装置的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表1 电磁兼容性能试验条件
表1(续)

4.1.12 气候环境耐受性
传输装置应能耐受住表2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传输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传输装置应无涂覆层破坏和腐蚀现象,其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表2 气候环境试验条件

4.1.13 机械环境耐受性
传输装置应能耐受住表3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传输装置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传输装置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功能应满足4.1.2~4.1.7的要求。

表3 机械环境试验条件

4.1.14 软件要求
4.1.14.1 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2PROM、FLASH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4.1.14.2 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4.1.14.3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1.14.4 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1.14.5 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软件功能描述文件(如流程图或结构图)。
4.1.15 操作级别
传输装置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4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4 传输装置操作级别划分表

4.2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2.1 基本要求
传输装置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传输装置的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紧固部位无松动。
4.2.2 指示灯
4.2.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手动报警;黄色指示故障、查岗应答、自检等;绿色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4.2.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2.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4.2.2.4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1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Hz。
4.2.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2.4 音响器件
4.2.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2.4.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2.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2.6 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的传输装置应有保护接地。
4.2.7 备用电源
4.2.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2.7.2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2.8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其功能。
4.2.9 导线及线槽
传输装置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2.10 使用说明书
传输装置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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