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XF1206-2014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1.1.2 型式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1的规定项目。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分为全检项目和抽检项目(见表1)。

    表1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XF1206-2014
表 1 (续)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XF1206-2014
表 1 (续)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XF1206-2014

7.1.3 例行检验
7.1.3.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7.1.3.2 装置的例行检验应至少包括:装置构成(5.1.2)、区域控制阀强度(5.3.3)、区域控制阀密封(5.3.4)、绝缘电阻(5.1.5)、耐电压性能(5.1.6)、氮气增压贮存组件密封(5.4.3)、压力表指针偏转平稳性(5.4.8.1.3)、控制器控制功能(5.5.1)、输送管路强度(5.7.3)、输送管路密封(5.7.4)。
7.1.4 确认检验
7.1.4.1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7.1.4.2 确认检验项目为除例行检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7.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装置1套、氮气产生组件1套、区域控制阀3只、氮气增压贮存组件1套、安全阀2只、压力表2只、控制器1台、氧浓度传感器1套、输送管路1只、喷嘴2只。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装置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该装置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2,该装置为不合格。若已有1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2,该装置为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装置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为合格。
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该装置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装置为不合格。
7.3.3 例行检验
装置的例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为合格。
有一项不合格,该装置不合格。
7.3.4 确认检验
装置的确认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为合格。
确认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8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按GB/T 9969进行编写,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装置简介(主要是工作原理);
b) 装置主要性能参数;
c) 装置示意图;
d) 装置操作程序;
e) 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注意事项;
f) 售后服务;
g) 制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9 标志、贮存和运输


9.1 标志


9.1.1 产品标志
每台装置上都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标志的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规格;
d) 使用温度范围;
e) 供氮压力;
f) 供氮流量;
g) 供氮纯度;
h) 工作电压;
i) 功率;
j) 产品编号;
k) 执行标准;
l) 警告:防护区氧浓度低于12%时威胁人身安全,需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
9.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 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 符合GB/T 191 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9.2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处,避免与腐蚀性物品同储。

9.3 运输


    装置的运输应避免强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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