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284-2008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1.1 消防水源及消防供水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火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使用的最大用水量。(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1.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1.3 供给泡沫灭火设施的水质应符合设计采用的泡沫液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9.1.4 在飞机库的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宜采用大口径地漏、排水沟等,地漏或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止外泄燃油流淌扩散的措施。
9.1.5 排水系统采用地下管道时,进水口的连接管处应设水封。排水管宜采用不燃材料。
9.1.6 排水系统的油水分离器应设置在飞机库室外,并应采取灭火时跨越油水分离器的旁通棑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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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1.1 飞机库的消防水源及供水系统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有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同时供水的要求。为保证安全,通常要设专用消防水池。
9.1.2 飞机库消防所用的泡沫液为动、植物蛋白与添加剂混合的有机物和氟碳表面活性剂,如果设计不合理,维修使用不适当,泡沫液会回流入水源或消防水池造成环境污染。
9.1.3 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可使用淡水。某些型号也可使用海水或咸水。含有破乳剂、防腐剂和油类的水不适合配制泡沫混合液,因而要对消防用水的水质进行调查、化验,并向泡沫液生产厂商咨询。
9.1.4 飞机维修需要清洗飞机和地面,通常情况下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有地漏或排水沟。地漏或排水沟的排水能力宜按最大消防用水量设计。合理地布置地漏或排水沟可使外泄燃油限制在最小的区域内,以防止火灾蔓延。
9.1.5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排水系统采用管道时,冲洗飞机及地面的水带油进入管道。故管道内积油及产生油蒸气是难以避免的。在地面进水口处设置水封和排水管采用不燃材料等措施,有助于防止地面火沿管道传播。
9.1.6 设置油水分离器是为了减少油对环境的污染。为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油水分离器应设置在飞机库的室外。油水分离器不能承受消防水量,故设跨越管。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280㎡时,尚应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2 应设置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当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时,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2.2 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 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2.3 I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灭火系统。(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2.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给水系统。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不小于13m的要求,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箱内应设置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可设置2条长度不超过25m的消防水带。
9.2.5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和灭火器的配置以及飞机库室外消火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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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根据欧美等国及国内已建飞机库所设灭火系统状况,参考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结合我国国情对I类飞机库的灭火系统给出两种选择,以便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1 I类飞机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将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分成若干个分区,每个分区设置一个由雨淋阀组控制的灭火系统,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阀动作,使安装在屋面板下的开式喷头喷出泡沫灭火。该系统既可灭飞机库地面油火,冷却屋顶承重钢构件,又可保护工作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作为辅助功能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用于扑灭机翼下和机身内的火,共同组成完整的灭火系统。
    飞机机翼面积大于280㎡是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的数据。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还可以灭初期火灾。常见飞机机翼面积见表2。

表2 常见飞机的总翼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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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机翼面积超过279㎡(3000ft2)的飞机。

    本表数据来源于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JNFPA-409(2004年版)。
    2 在飞机库屋架内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灭火、降温以保护屋架,飞机库内较低位置设置的远控消防泡沫炮等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和泡沫枪用于扑灭飞机库地面油火。当屋架内金属承重构件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后,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2.2 本条为Ⅱ类飞机库的灭火系统提供了两种选择,设计时可以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7,1.1条Ⅱ类飞机库采用的是低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用。考虑到我国用防火隔热涂料保护屋顶承重构件的技术措施已使用多年,也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故本条不要求一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可在防火隔热涂料和自动喷水二者中选其一。
9.2.3 Ⅲ类飞机库面积小,一般停放小型飞机,火灾损失相对比较小,故采用泡沫枪为主要灭火设施。但应注意在Ⅲ类飞机库内不应从事输油、焊接、切割和喷漆等作业,否则宜按Ⅱ类飞机库选择灭火系统。Ⅲ类飞机库内如停放和维修特殊用途和价值昂贵的飞机,也可按Ⅱ类飞机库选用灭火系统。
9.2.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已经设置了泡沫枪,故相应减少消火栓的同时使用数量。但消防水带的长度应加长以适应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面积较大的特点。
9.2.5 由于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面积很大,对建筑灭火器配置做具体规定比较困难,可根据各航空公司飞机维修规程对灭火器配置的要求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计算灭火器数量时,其计算单元面积可采用飞机维修或停放工位面积,计算单元的灭火器级别计算按B类火灾、严重危险等级、修正系数采用0.15~0.2。灭火器可按飞机维修和停放具体情況临时布置在飞机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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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应分区设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3.2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带溅水盘的开式喷头或吸气式泡沫喷头,开式喷头宜选用流量系数K=80或K=115的喷头。
9.3.3 喷头应设置在靠近屋面处,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1㎡,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7m,喷头距墙及机库大门内侧不应大于1.8m。
9.3.4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8.0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 
3 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2,▶▶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3.5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满足以火源点为中心,30m半径水平范围内所有分区系统的雨淋阀组同时启动时的最大用水量。
注:当屋面板最大高度小于23m时,半径可减为22m。
9.3.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3.7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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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9.3.1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由水源、泡沫液储罐、消防泵、稳压泵、比例混合器、雨淋阀、开式喷头、管道及其配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装置等组成。本条参数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2条的规定。
9.3.2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释放装置有两种:标准喷头和专用泡沫喷头。
    标准喷头是非吸气的开式喷头,适用于水成膜(AFFF),如图1所示。
    专用泡沫喷头是开式空气吸入型喷头,在开式桶体泡沫发生器下端装有溅水盘,适用于各类泡沫液,如图2所示。

图2 专用泡沫喷头
图1 标准喷头
图1 标准喷头
图2 专用泡沫喷头
图2 专用泡沫喷头

9.3.3~9.3.5 设计参数均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2.3、6.2.2.12、6.2.2.13款的内容,同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7076-1990中对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规定见表3:

表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284-2008 

    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和消防部门认可的电算程序进行优化后确定。标准喷头和空气吸入型喷头的出口压力可按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由计算确定,并用生产厂商提供的喷头特性曲线校核。
9.3.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泡沫液和消防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均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10、6.2.2.6.2.6条中的有关规定。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4.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罝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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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其作用有三:
    1对飞机机翼和机身下部喷洒泡沫,弥补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被大面积机冀遮挡之不足。
    2 控制和扑灭飞机初期火灾和地面燃油流散火。
    3 当飞机在停放和维修时发生燃油泄漏,可及时用泡沫覆 
盖,防止起火。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常用的释放装置为固定式低位消防泡沫炮,可由电机或水力摇摆驱动,并具有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6.0L/(min•㎡);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 7076-1990中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5L/(min•㎡);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5H(2004年版)第6.2.3条规定为6.5L/(min•㎡)。
    我国目前没有用水成膜泡沫液进行大型灭油类火的试验研究,因此本规范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中有关的规定。
9.4.3 本条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W2004年版)第6.2.3、6.2.6条中有关的规定。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5.2 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4.2条的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为:Ⅰ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5000㎡;Ⅱ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2800㎡。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Ⅰ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Ⅱ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9.5.5 消防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飞机机位的任一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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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本条总结了我国现有飞机库的消防设备使用经验,将人工操作的泡沫炮发展为远控、自动消防泡沫炮,随着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自行研制和生产的远控、自动消防泡沫炮已开始在码头上和飞机库中使用。此外,还吸收了德国飞机库的消防技术。消防泡沫炮具有结构简单、射程远、喷射流量大、可直达火源、操作灵活等特点。
9.5.2 本条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是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5条中有关的规定,也参考了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 7076-1990的相关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供给速率的确定,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5.4.2项中为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面积计算,我国已设计建成的首都机场四机位机库、天津张贵庄机库、乌鲁木齐地窝铺等机库均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2倍的飞机在地面的投影面积计算,西欧某消防工程公司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1.4倍的飞机在地面的投影面积加0.5倍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乘以1.4倍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面积计算。
    由于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飞机库火灾案例趋于减少,国内飞机库还未发生过较大火灾事故,因此暂时无法验证各种计算方法确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在分析各种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量计算方法后,考虑到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面积有不断增大的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I、Ⅱ类飞机库泡沫混合液供给速率的计算方法。
    5000㎡约为以着火点为中心、以40m为半径水平区域的全部地面面积,是考虑了能完全覆盖目前最大飞机A380的翼展79.8m的要求,另外,这个地面面积也相当于或大于一般I类飞机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时,同时启动的所有雨淋阀组分区系统所覆盖的地面面积,因此是比较适当的。
    2800㎡约为以着火点为中心、以30m为半径水平区域的全部地面面积,是考虑了能覆盖A340、波音777等飞机翼展的要求。
9.5.4 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和连续供水时间等设计参数是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6,7.8.2条中有关的规定,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中第3.6.2、3.6.4条的有关规定。连续供水时间I类飞机库45min、Ⅱ类飞机库20mm是既要保证泡沫混合液用水,又要供给冷却用水。泡沫炮有吸气型和非吸气型的,要根据所用的泡沫液来选用。
9.5.5 泡沫炮的固定位置应保证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飞机停放和维修机位的任一部位。泡沫炮可设置在高位也可设置在低位,一般是高、低位配合使用。 

9.6 泡沫枪

9.6.1 一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8.0L/s。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0L/s。
9.6.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应能同时得到两支泡沫枪保护,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3 泡沫枪宜采用室内消火栓接口,公称直径应为65mm,消防水带的总长度不宜小于40m。

条文说明

 
9.6 泡沫枪 
9.6.1  1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中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时,采用氟蛋白泡沫液,配置PQ8型泡沫枪的规定制定的。
          2 本款是根据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1S7076-1990第2.3.4条和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9条中有关的规定制定的。
9.6.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中第3.1.4条和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9条中有关规定制定。
9.6.3 接口与消火栓一致,有利于与消火栓系统合并使用。因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面积大,故需要较长的水带。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7.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m³/min)应为泡沫增高速率(m/min)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的要求。
9.7.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飞机的机翼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m。
3 为每架飞机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9.7.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19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7.1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条文制定的。泡沫增高速率是参照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5.5款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9.7.2 移动式泡沫发生器适用于初期火灾,用来扑灭地面流散火或覆盖泄漏的燃油。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84-2008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或预作用灭火系统。
9.8.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7.0L/(min•㎡),Ⅰ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0㎡,II类飞机库作用面枳不应小于480㎡、一个报警阀控制的面积不应超过5000㎡、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II类飞机库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
9.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存关规定。

条文说明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1 在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用于屋架内灭火、降温以保护屋架,以采用湿式或预作用灭火系统为宜。
9.8.2 本条是根据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4、7.2.5、7.2.6、7.2.7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9.8.3 本条是根据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10.4款的规定制定的。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9.9.1 泡沫液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相同。
9.9.2 泡沫液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 6245的有关规定,泵的轴承和密封件应符合泡沫液性能要求。
9.9.3 泡沫系统应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以正压注入方式将泡沫液注入灭火系统与水混合。
9.9.4 泡沫灭火设备的泡沫液均应有备用量,备用量应与一次连续供给量相等,且必须为性能相同的泡沫液。
9.9.5 泡沫液备用储罐应与泡沫液供给系统的管道相接。
9.9.6 泡沫液储罐必须设在为泡沫液泵提供正压的位置上,泡沫液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9.9.7 泡沫液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钢衬不锈钢或钢塑复合管。安装在泡沫液管道上的控制阀宜采用衬胶蝶阀、不锈钢球阀或不锈钢截止阀。
9.9.8 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等宜设在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附属建筑内,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所用泡沫液的技术要求。
9.9.9 控制阀、雨淋阀宜接近保护区,当设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9.9.10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均应设启闭指示器。
9.9.11 在泡沫液管和泡沫混合液管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头和排空阀。泡沫液供给管道应充满泡沫液,当长度大于50m时,泡沫液供给系统应设循环管路,定期对泡沫液进行循环,以防止其在管内结块,堵塞管路。
9.9.12 在泡沫枪、泡沫炮供水总管的末端或最低点宜设置用于日常检修维护的放水阀门。

条文说明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9.9.1 泡沫液泵的流量小,只需一台工作泵。备用泵的型号一般与工作泵的型号相同。可选用一台电动泵和一台内燃机直接驱动的泵。
9.9.2 泡沫液具有一定的腐蚀性,美国3M公司提供的《水成膜AFFF泡沫液技术参考指南》,对泡沫液泵制造材料的选择为:壳体和叶轮可采用铸铁或青铜,传动轴用不锈钢,密封装置用乙丙橡胶或天然橡胶,填料用石棉等。3M公司的试验资料证明,不锈钢对泡沫液的抗腐蚀性较好。
9.9.3 用正压注入的方法将泡沫液经供给管道引入系统是较好的方法,它是利用动量平衡原理调节泡沫液供给量并按比例与水混合。正压型混合器使用安全可靠,能将泡沫液压入水系统的任何主管路中形成泡沫混合液,注入点能够靠近泡沫释放装置,减少了泡沫混合液在管路中的流动时间,有利于实现快速灭火的目的。正压型混合器连接管布置示意图见图3。

图3 计量孔板注入式混合器和连接管布置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284-20081一液位计;2—泡沫液罐;3—试验管;4—孔板;5—泡沫液泵;6一止回阀;7—过滤器;8一水;9、10—雨淋阀;11—系统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284-2008
1-泡沫液;2—压力比例控制阀;3—水导管;4-泡沫液导管;5-回流管;6-泡沫液泵;7—过滤器;8—计量孔板;9一水;10—比例混合器;11-混合液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284-2008
1-泡沫液罐;2-泡沫液;3—水;4—柔性隔膜;5—过滤器;6—计量孔板;7—比例混合器;8一混合液

9.9.6 泡沫液泵为离心泵,正压位置可保证自吸。
9.9.7 泡沫液有一定的腐蚀性,选用管材和配件时应慎重。蝶阀的内部衬胶有防腐作用,用乙丙橡胶或天然橡胶防腐效果好。
9.9.8-9.9.10 为了尽快将泡沫混合液送至防护区,国外的飞机库也有将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设在防护区内的,采取了水喷淋保护或用防火隔热板封闭等措施。
9.9.11 本条是为保证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管道系统使用或试验后用淡水冲洗干净不留残液,同时对长期充有泡沫液且供应管较长的管道为保证泡沫液不因长期停滞而结块,要求设循环管路定期运行。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10.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泵体最高处宜设自动排气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 6245的有关规定。
9.10.2 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网,并应采取防止吸入空气的措施。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式闸阀。
9.10.3 消防泵出水管上的阀门应为明杆式闸阀或带启闭指示标志的蝶阀。
9.10.4 消防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和试验、检查用的放水阀及回流管。
9.10.5 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流量计及压力表装置。
9.10.6 泡沫炮及泡沫-水雨淋系统等功率较大的消防泵宜由内燃机直接驱动,当消防泵功率较小时,宜由电动机驱动。
9.10.7 消防泵房宜采用自带油箱的内燃机,其燃油料储备量不宜小于内燃机4h的用量,并不大于8h的用量。当内燃机采用集中的油箱(罐)供油时,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水泵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供油管、油箱(罐)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消防泵房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内燃机的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远离可燃物。
9.10.8 消防泵房应设置消防通讯设施。

条文说明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10.1 当消防水泵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生停泵,此时消防水池的水位已下降,不能自灌,消防水泵无法再启动,为了安全可将水泵位置尽量降低。设排气阀可防止水泵产生气蚀,吸水管直径小于200mm的水泵可不装排气阀。
9.10.2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过滤器,当从天然水源或开敞式水源取水时,为防止杂质堵塞水泵,在吸水口处要设过滤网,滤网要采用黄铜、紫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蝶阀增加吸水管的阻力,产生紊流,影响水泵性能,故不应使用。
9.10.3 消防泵包括水泵和泡沫液泵。闸阀和蝶阀的启闭状态要方便观察,防止误操作。
9.10.4 泄压阀是防止水泵超压的有效措施。泄压阀的回流管和试泵用的回流管可接至蓄水池,试泵用的回流管上的控制阀是常闭状态。
参考美国《固定消防泵安装标准》NFPA-20,泄压阀的公称直径可按水泵流过选定,见表4:

表4 消防泵泄压阀最小直径
消防泵泄压阀最小直径 

9.10.5 水泵及泡沫液泵可用装在回流管上的计量孔板和压力表来测试水及泡沫液流量。消防水泵也可用压力管上的旁通管接至室外集合管,集合管上装有一定数量的标准消防水枪喷嘴,用来测量水量。此外也可装流量计。
9.10.6 经调查,消防泵由内燃机直接驱动受到使用部门的好评。其优点是省去电气设备费,节约了投资,免除了机电转换环节,设备简化、安全可靠,数台消防泵可同时启动,缩短了灭火系统的启动时间,内燃机可自动启动,使用方便。
    当消防泵功率较小时,只需将应急柴油发电机和配电设备适当增大即可满足消防泵用电要求,此时消防泵宜由电动机驱动。
9.10.7 内燃机的油箱内仅存有4~8h的柴油用量,故一般采用建筑灭火器灭火。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10.2.8项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消防泵房与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时,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供油管、油箱(罐)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5.4.4条的有关规定。 

 附录A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A.0.1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与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区: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处。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处。

条文说明

 
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A.0.1 飞机库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的性质见本规范总则的说明。由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内无飞机库类型的等级和范围划分的典型示例,故本规范等效采用《美国国家电气法规》NFPA70第513节对飞机库的规定进行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別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8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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