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7.2 系统设计

7.2.1 A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6章的规定。
    2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3 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4 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7.2.2 B类和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3 B类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7.2.3 D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2.4 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7.2 系统设计

7.2.1 高层居住建筑中,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在公共部位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种情况下,只要在居民住宅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接入已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将这些探测器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再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对户内的火灾早期探测与报警。这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A类系统。在该类住宅的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不能接入住宅内部的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7.2.2 在B类系统中,居民住宅应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且住宅物业管理中心应设置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对居民住宅的报警信号进行集中管理;当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接收到居民住宅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火灾声警报器,提醒住宅内的其他居民迅速撤离。
    在C类系统中,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的火灾声警报器,提醒住宅内的其他居民迅速撤离。

7.2.3 在D类系统中,由家用火灾探测器担当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的功能,因此在有多个起居室的住宅,宜采用互联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当一个起居室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其他起居室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提醒居住在起居室的人员迅速撤离。由于该类火灾探测报警器多选用电池供电,因此宜选用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产品。对于在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线、无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组建A类、B类或C类系统,这种情况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设计的相关规定。

7.2.4 对于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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