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建筑分类与建筑的相关计算
一、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农业建筑。
1.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和仓库。
3.农业建筑包括暖棚、蚕房、烤烟房、牲畜饲养场、粮仓。
名称 |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7m,且小于等于 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人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组合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术语解释
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对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一级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2.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及城市区域生命线的支撑性建筑或工程。
4.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5.老年人照料设施: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三种形式。
重要提示
1.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楼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单层、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为30.6m,座位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4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乙类高层民用建筑分类的3.4.5项的前提必须是高层建筑。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和其他结构。
二、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一)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坡屋面坡度应不小于3%,否则按平屋面处理),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即H=H1+H2/2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凸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无线电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一级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高度。>1/4才计入
6.对于住宅建筑,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知识点2: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A级为不燃材料;B1级为难燃材料;B2级为可燃材料;B3级为易燃材料。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如图:
知识点3: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三类。
1.不燃性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宝丽板、塑料等。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实验时,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市区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所用的时间。其中:
1.承载能力,即承重或非承重构建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即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即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知识点4: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主要指除火药、炸药厂(库)、花炮厂(库)以外的厂房和仓库,分为四级,下表列出了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一级耐火等级 | 二级耐火等级 | 三级耐火等级 | 四级耐火等级 |
防火墙 | 不燃 3.0h | 不燃 3.0h | 不燃 3.0h | 不燃 3.0h |
承重墙 | 不燃3.0h | 不燃2.5h | 不燃2.0h | 难燃0.5h |
电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 不燃2.0h | 不燃2.0h | 不燃1.5h | 难燃0.5h |
疏散走道两侧的墙 | 不燃1.0h | 不燃1.0h | 不燃0.5h | 难燃0.25h |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 不燃0.75h | 不燃0.5h | 难燃0.5h | 难燃0.25h |
柱 | 不燃3.0h | 不燃2.5h | 不燃2.0h | 难燃0.5h |
梁 | 不燃2.0h | 不燃1.5h | 不燃1.0h | 难燃0.5h |
楼板 | 不燃1.5h | 不燃1.0h | 不燃0.75h | 难燃0.5h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1.5h | 不燃1.0h | 难燃0.5h | 可燃 |
疏散楼梯 | 不燃1.5h | 不燃1.0h | 不燃0.75h | 可燃 |
吊顶及吊顶格栅 | 不燃0.25h | 难燃0.25h | 难燃0.15h | 可燃 |
特殊规定: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厂、甲乙不低二,独立+≤300+单层+甲乙,可三级)
2.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使用或储存贵重的及其、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重要提示: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等级不限。(二级本来吊顶可以是难燃的,提高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可不限)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h和2.0h。(一、二级建筑本身的柱应该是3.0h和2.5h,现为单层,降一级)
4.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本应时1.5h,自喷+单多层,降一级)
5.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
6.4层级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7.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8.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10.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11.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才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12.除另有规定外,木结构承重且墙体为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下表:
构件名称 | 一级耐火等级 | 二级耐火等级 | 三级耐火等级 | 四级耐火等级 |
防火墙 | 不燃3.0h | 不燃3.0h | 不燃3.0h | 不燃3.0h |
承重墙 | 不燃3.0h | 不燃2.5h | 不燃2.0h | 难燃0.5h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1.0h | 不燃1.0h | 不燃0.5h | 可燃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墙和分户墙 | 不燃2.0h | 不燃2.0h | 不燃1.5h | 难燃0.5h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1.0h | 不燃1.0h | 不燃0.5h | 难燃0.25h |
房间隔墙 | 不燃0.75h | 不燃0.5h | 难燃0.5h | 难燃0.25h |
柱 | 不燃3.0h | 不燃2.5h | 不燃2.0h | 难燃0.5h |
梁 | 不燃2.0h | 不燃1.5h | 不燃1.0h | 难燃0.5h |
楼板 | 不燃1.5h | 不燃1.0h | 不燃0.5h | 可燃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1.5h | 不燃1.0h | 难燃0.5h | 可燃 |
疏散楼梯 | 不燃1.5h | 不燃1.0h | 不燃0.5h | 可燃 |
吊顶 | 不燃0.25h | 难燃0.25h | 难燃0.15h | 可燃 |
特殊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的不应超过2层,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重要提示:
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0h。(同楼板)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
6.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8.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9.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10.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11.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护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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