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周围环境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声场、储存和装卸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合理位置。
二、地势条件
1.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不知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2.乙炔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照,故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3,.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或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风向
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知识点2: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时一座建筑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确定防火间距的四个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需要、防火间距的计算。
计算防火间距时,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储罐、堆场,应从储罐外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的设置要求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发生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火灾延续时间、消防扑救力量、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气象条件以及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等有关。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除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情况外,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d+K1+K2
D——最小防火间距。d——计算基数,其取值:高层厂房或仓库,13m;甲类厂房,12m;其他建筑,10m。K1、K2——修正系数,分别表示建筑的修正值,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一、二级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重要提示:
1.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中的单、多层,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都是25m,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都是50m。
2.甲、乙类厂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都是25m。
3.丙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建筑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与高层一类、二类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m、15m。
(2)三级与高层一类、二类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5m、20m。
4.丁、戊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与高层一类、二类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13m。
(2)三、四级与高层一类、二类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15m。
5.一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
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7.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中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
8.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9.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10.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2.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4.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相比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5.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重要提示
1.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三、四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m。
3,.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除乙类第6向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5.当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门,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6.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3911146798 1012)
建筑类别 | 一二级高层民用 | 一二级裙房 和其他民用 | 三级裙房 和其他民用 | 四级裙房 和其他民用 |
一二级高层 | 13 | 9 | 11 | 14 |
一二级裙房 和其他民用 | 9 | 6 | 7 | 9 |
三级裙房 和其他民用 | 11 | 7 | 8 | 10 |
四级裙房 和其他民用 | 14 | 9 | 10 | 12 |
重要提示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如下图所示: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下图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如下图所示:
4.相邻量做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下图所示: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处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下图所示: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上表规定,如图所示:
7.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负荷规定允许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少。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d昂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了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尽量降低,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及其燃烧性能。
3.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或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将部分耐火等级底,使用价值低、占地面积小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拆除。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不应盲目设置防火墙,在进行设置时需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
知识点3:建筑平面布置
一、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由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或燃油咕噜可是指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压(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室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浸变压器室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柴油发电机房
1.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 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它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三)消防控制室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6.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7.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8.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功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四)消防设备用房
1.消防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门,消控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备用房一般是2+1.5+甲级门。消控室例外,是2+1.5+乙级门)
二、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二层时可以的)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应大于200㎡。
6.厅、室之间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它部位相同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人活动场所,2+1+乙级门)
★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即使设自喷也不能增加。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甲级防火门,这是个特殊)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三2)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二层时可以的)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三2四1)
2.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3.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和展示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三、特殊场所布置
(一)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三2四1)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6.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1+乙级门)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1.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是指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
3.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敞开防火门。
(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布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四)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四、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
(2)住在与非住在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方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的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重要提示
1.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站,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需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对于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首层需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二层需,二层可通过一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设置一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一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2.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二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程度的1.5倍计算。
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开设乙级防火门。
4.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5.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6.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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