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景描述
某大型餐饮建筑地上6层,地下3层,每层层高均为4m,建筑高度为24m,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下三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为12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4000㎡。该建筑地下二、三层的主要使用功能均为采用普通车道的汽车库、设备用房和附属库房,每层的汽车库区域、设备用房区域和附属库房区域均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层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000㎡、1000㎡、1000㎡;地下一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厨房、包房和两个建筑面积均为900㎡的餐厅,划分为5个建筑面积均布超过1000㎡的防火分区;首层至地上六层的主要使用功能为厨房、包房(包房靠外墙布置,且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和餐厅,每层均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该建筑在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地上六层各设1个厨房,均通过1个燃气管井工期,燃气引入管设置了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在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该建筑的包房均具有卡拉OK功能。该建筑地下三层至地上六层每层均设一台普通货梯,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每层均设置两台普通客梯(观光电梯),地下三层至首层每层均设置5台消防电梯。该建筑的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舍友一个中庭,中庭底部的投影面积为200㎡,各层的中庭周边均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中庭内不布置可燃物。该餐饮建筑的相关信息如图1-6-1所示。该建筑采用岩棉作为外墙外保温材料。该建筑按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根据使用用途、建筑高度,分析情景描述中大型餐饮建筑的建筑分类,并分析该餐饮建筑的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构造防火、灭火救援、室内装修、燃气防火等按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应采取哪些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
情景描述中的大型餐饮建筑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建筑为多层公共建筑。
(二)防火分区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护冷却水幕的水幕喷头、防护冷却系统的边墙型洒水喷头可只设在需要保护的一侧)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取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3)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中庭区域通过其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构成一个特殊的防火分隔区域(独立的防火单元);中庭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首层疏散外门或其他层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相关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中庭内任一点至最近首层疏散外门或其他层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该建筑地上各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2500㎡,地下二、三层设备用房区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地下二、三层附属库房区域及地下一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500㎡;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局部增加。
(3)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9-2014)的规定,地下二、三层普通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汽车库内舍友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倍。
(三)平面布置
(1)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3)具有卡拉OK还能的包间(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六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的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应大于200㎡。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安全疏散
(1)因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间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故该建筑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也可采用防烟楼梯间。因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住在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除外)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故该建筑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侯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3)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该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的房间。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4)疏散距离。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包房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疏散走道的包房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餐厅、设备用房和附属库房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通十三走道的餐厅、设备用房和附属库房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25%。
(5)该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餐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超过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五)构造防火
(1)该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的规定。
(2)该建筑内的电梯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该位置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其可不具有自行关闭功能,但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施,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5)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六)消防救援设施
(1)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2)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七)室内装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规定,该餐饮建筑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各层包间室内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包间室内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包间或(和)地下一层的无窗包间,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除等级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如采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散热等防护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地下一层餐厅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其他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或(和)无窗餐厅,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除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当地下一层餐厅室内顶棚、墙面、地面个的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绝热材料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A级,其余部位部位不应低于B1级。
(3)地上各层餐厅室内顶棚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可采用B3级的装修材料;地上各层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或(和)无窗餐厅,其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和窗帘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照明灯具及达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可在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商;用于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余部位不应低于B1级。建筑内部不宜采用B3级装修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4)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5)地上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各层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均属共享空间部位),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8)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或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0)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储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的规定外,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八)燃气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该建筑的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2)商业用气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5)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②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③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3)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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