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景描述
某占地80h㎡高层厂区内设置储罐区,储存有正丙醇、正丁醇、乙醇、二甘醇、环己酮、异丙醇、丙二醇、乙二醇和轻柴油,均为钢制单盘式内浮顶储罐。罐区储存物的主要理化性能见表2-22-1。
储罐区按《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的规定设置了泡沫灭火系统。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
(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
(4)建筑灭火器的设置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的规定,正丙醇、乙醇、异丙醇储存物品闪点小于28℃,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正丁醇、环己酮储罐储存物品闪电大于或等于28℃,但小于60℃,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二甘醇、丙二醇、乙二醇和轻柴油储罐无存物品闪电大于或等于60℃,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上述储存物品除环己酮、轻柴油外均为水溶性物质。
(二)泡沫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0条的规定,该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3条、第4.1.2条的规定,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粘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且应采用低倍数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3)本案例储罐区储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最大储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³。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4条的规定,保护场所同时储存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当储罐区储存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粘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三)消防给水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2条的规定,该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1.1条的规定,储罐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3)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1.1条第一款的规定,占地面积小于100h㎡的工厂、堆场、储罐区等,且附近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一起确定。
(4)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1.2条的规定,应由室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4.2条的规定,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四)建筑灭火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0条的规定,该储罐区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该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B类。闪点小于60℃的可燃液体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为中危险级。应配置泡沫或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储罐的占地面积计算。
四、注意事项
(1)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管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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