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难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高度不应大于50m;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2.避难层内部的设备用房、管道井应使用2.0h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通过防火隔间及甲级防火门连通;设备管道区(可燃液体、气体、助燃气体)需用3.0h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通过防火隔间及甲级防火门连通。
3.避难层应设置可开启的乙级防火外窗;出入口设标识;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间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或贴邻。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三、高层病房避难间
1.高层病房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位设置避难间。
2.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每个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
四、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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