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13.1.1 一般要求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区,其内部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电缆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1.2 探测
内层安全壳内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局部重点区域采用缆式线型感烟探测器、空气采样探测器、温度传感器或其组合的探测方式。
13.1.3 灭火
13.1.3.1 安全壳内应设置若干消防竖管,竖管上应每层设置消火栓。该竖管可为反应堆厂房内其他固定喷水灭火系统(如保护反应堆冷却剂泵的灭火系统)提供消防用水。
13.1.3.2 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安全壳内的消防管网为干式管网或无压湿式管网,通过常闭电动隔离阀与充满水的消防水系统相连。在火灾确认后由操纵员远程手动打开隔离阀,管网充水灭火。
13.1.3.3 位于安全壳内的止回阀及安装在反应堆厂房外的阀门应满足安全壳隔离准则要求。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13.2.1 一般要求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当内部存在火灾风险时,其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电缆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2.2 探测要求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内宜设置感烟探测器。
13.2.3 灭火要求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的消防管网宜为湿式管网。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内的电缆和电气贯穿件应设置固定喷水灭火系统。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13.3.1 一般要求
存在火灾风险的反应堆冷却剂泵宜尽可能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对于采用油润滑的反应堆冷却剂泵,应为其设置集油系统。该系统应能收集泵本体上泄漏和排放的油,并将其排放到收集容器或其他安全场所。
13.3.2 探测要求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宜配备两套相互备用的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多点感烟探测装置应围绕设置在反应堆冷却剂泵在各个标高处。为防止高辐射引起设备损坏,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电气装置应设置在该区域外,并通过采样管网将采集的烟气送至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每台反应堆冷却剂泵应配备固定的摄像监视系统,主控制室操纵员可通过该系统对反应堆冷却剂泵的火灾报警进行确认。
13.3.3 灭火要求
13.3.3.1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反应堆冷却剂泵由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喷淋强度为15L/(min·m²)。
13.3.3.2 可由设置在与泵不同房间的除盐水箱给灭火系统供水,水箱在加压系统作用下对受保护对象提供灭火保护,历时约3min。紧急情况下,喷水环管可以从主控制室遥控或就地与反应堆厂房外的消防水系统接通,此时,反应堆厂房消防水系统由消防水生产系统加压供水。
13.3.3.3 水雾喷头的设置应保证水雾直接喷向被保护对象并且包络被保护对象。
13.3.3.4 该系统可由操纵员从主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远程手动启动。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13.4.1 一般要求
碘吸附器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4.2 探测要求
应在碘吸附器上游和下游的风管内安装火灾探测器或传感器。其中燃烧产物探测器宜设置在碘吸附器的下游,温度探测器/传感器宜设置在碘吸附器上游。
13.4.3 灭火要求
13.4.3.1 碘吸附器含炭量大于或等于45kg时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13.4.3.2 箱体式碘吸附器宜采用喷淋淹没装置。为了避免喷淋误动作,该喷淋淹没装置不应与消防水系统直接连通。在需要时,由消防人员使用消防软管接至消火栓上。消火栓的位置应保证消防软管与碘吸附器的连接满足其长度要求。
13.4.3.3 也可设置双重常闭隔离阀的固定灭火措施,火灾时开启阀门。该设置方式需考虑未发生火灾时的泄露或误操作。
13.4.3.4 排架式碘吸附器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喷淋强度至少为10L/(min·m²)。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13.5.1 一般要求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泵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5.2 探测要求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自动联动灭火系统的泵应设置两种类型火灾探测器,如火焰探测器、点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13.5.3 灭火要求
含有润滑油量超过100L的泵应设置固定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系统由消防水管网供水,确保受保护面积具有15L/(min·m²)的喷淋强度。
该泵所属房间外易于操作的地点处应布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13.6.1 一般要求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柴油发电机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厂房内。其中,燃油储存罐间、柴油发电机间等宜尽可能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6.2 探测要求
柴油发电机间及燃油储存罐间应设置两种类型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火焰探测器、点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13.6.3 灭火要求
13.6.3.1 柴油发电机间及燃油储存罐间宜设置添加有AFFF(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的泡沫-喷淋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13.6.3.2 为防止误动作导致发电机受损,保护柴油发电机的灭火系统宜选用闭式喷头,喷淋强度至少为10L/(min·m²)。
13.6.3.3 为尽快扑灭燃油火灾,保护燃油储存罐的灭火系统宜选用开式喷头,喷淋强度至少为6.5L/
(min·m²)。
13.6.3.4 当压缩机等机械设备与柴油发电机位于同一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时,压缩机等设备可与柴油发电机采用同一自动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13.6.3.5 系统应设置报警阀组,正常情况下关闭,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由操纵员在主控制室或就地模拟盘远程手动启动,也可在现场通过机械装置紧急启动。
13.6.3.6 厂房内易于操作的地点处应布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13.7.1 一般要求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宜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执行核安全功能的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7.2 探测要求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宜设置感烟探测器或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13.7.3 灭火要求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当采用开式系统时,喷头采用开式洒水喷头,可根据情况配置雾化喷头;系统控制阀可采用熔断阀或雨淋阀组。
电缆廊道、电缆竖井外应布置易于操作的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13.8.1 一般要求
仪控机柜间宜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仪控机柜间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8.2 探测要求
仪控机柜间内应设置感烟探测器,机柜内宜设置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3.8.3 灭火要求
13.8.3.1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仪控机柜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设置闭式喷水灭火系统,并设置双重常闭隔离阀,隔离阀下游管道为干式管网。
13.8.3.2 仪控机柜间附近应布置易于操作的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13.8.3.3 当收到火灾探测信号后,操作员需派人去现场确认火灾。
13.8.3.4 在初始阶段,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控制火势。如果无法控制火势,则在征得主控制室值长同意后就地开启手动隔离阀,向隔离阀下游管网充水。当温度超过闭式喷头动作温度时,该区域喷头破裂灭火。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13.9.1 一般要求
配电间宜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执行核安全功能的配电间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否则应在必要情况下采取措施确保核安全。
13.9.2 探测要求
配电间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13.9.3 灭火要求
配电间外应设置便于取用的消火栓和灭火器。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13.10 主控制室
13.10.1 一般要求
13.10.1.1 主控制室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止火灾情况下热气流、火焰和烟气侵入主控制室。
13.10.1.2 核安全相关电缆在进入主控制室前,应当按不同系列分别汇集至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与主控制室无关的电缆不得在主控制室内穿行。
13.10.1.3 主控制室应按照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限制可燃物量。
13.10.2 探测要求
主控制室内应设置感烟探测器,机柜内宜设置管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3.10.3 灭火要求
主控室内应设置移动式灭火器,主控制室外应设置消火栓。
13.11 氢气危险区
13.11.1 一般要求
核安全相关厂房可能存在氢气泄漏和积聚风险的氢气危险区在事故泄漏的情况下有潜在的爆炸危险。含氢系统和设备宜尽可能设置在与其他区域隔离的独立房间内。这些房间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否则应采取防爆措施。
氢气危险区应保持一定的通风换气次数,以确保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13.11.2 探测要求
氢气危险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13.11.3 灭火要求
应在房间外易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灭火器。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13.12.1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
13.12.1.1 一般要求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管道和电缆的管廊,应将其冗余系列设置在实体隔离的廊道内。适用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相关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廊道。
结合管廊的工艺和建筑结构布置特点,将管廊的每个系列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区。
13.12.1.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12.1.3 灭火要求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管廊内应设置灭火器。
13.12.2 冷却塔
13.12.2.1 一般要求
13.12.2.1.1 冷却塔的设计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在任何情况下主要构(筑)物都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13.12.2.1.2 冷却水通过配水系统喷洒,由不燃或难燃材料构成。
13.12.2.1.3 在逆流自然通风的冷却塔内,配水系统上部应设置内部人行通道,以便在停运阶段,维修人员可以通行,必要时消防人员也可以通行。人行通道应为消防队员提供撤离条件,应通向两个门,两门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设置能直达地面的通道。
13.12.2.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
13.12.2.3 灭火要求
对于不同的冷却塔采用如下消防措施。
a)自然通风冷却塔
在逆流或横流通风冷却塔内使用的难燃聚氯乙烯板条滴水喷淋系统不需要任何消防。
在机组停运维修期间,塔内火灾危险性最大,应在冷却塔走道附近设置足够数量的吸气面罩。
b)机械通风冷却塔
在每个塔的中央布置一个消火栓。用于扑救设置在风机与传动电机之间的齿轮减速器油盘在排空或注油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火灾。
13.12.3 联合泵房
13.12.3.1 一般要求
宜对联合泵房内含有润滑油的水泵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应设置温度监控和报警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联合泵房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联合泵房内的核安全及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宜尽可能设置在不同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b)非安全级的联合泵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参照GB50016中的戊类,整个厂房(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地上部分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部分耐火等级为一级。对火灾危险性较高区域和重要的设备用房设置防火屏障,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c)联合泵房地下的每个独立空间应至少设置一部净宽度不小于0.9m的钢筋混凝土楼梯作为疏散通道。
d)地上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对外的安全出口。
e)厂房内地下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45m。
13.12.3.2 探测要求
联合泵房内宜设置红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
13.12.3.3 灭火要求
设置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13.13.1 一般要求
综合技术廊道内敷设有水、气(汽)等系统的管道,以及电气、仪控、通信等电缆桥架。主要火灾类型为电气火灾。宜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a)选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缆。
b)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c)电缆桥架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d)应对长距离电缆隧道,结合现场条件,每隔200m宜设置防火隔墙。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性材料。防火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位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边界的防火门应遵照6.4.7规定。
e)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13.13.2 探测要求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内宜设置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13.3 灭火要求
根据9.1.2.2要求设置固定灭火措施(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等)。廊道内应设置灭火器。
13.14 汽轮机厂房
13.14.1 基本要求
汽轮机厂房火灾危险一方面来源于装有可燃流体并有可能出现泄漏的回路,另一方面来源于载有高温流体的管道以及某些机器的高温壁面。
防火的基本要求。
a)遵守本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b)设置收集可燃液体泄漏的装置。
c)汽轮发电机厂房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局部区域应综合火灾类别、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消防等固定灭火设施。
13.14.2 汽轮发电机组
13.14.2.1 一般要求
汽轮机厂房内部大部分火灾是由汽轮发电机组造成,一个原因是油的泄漏,造成管道或壁面保温材料被油浸透;另一个原因是在通风不良场所,使油蒸汽聚积在高温的表面上或最终由氢泄漏造成火灾。基于上述情况,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a)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应布置在同一个房间,房间内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高度应能储存最大储油设备的漏油量。润滑油间应设两个独立出口。
b)汽轮发电机厂房外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容积应能容纳机组油系统排放的全部油量。
c)汽轮机润滑油总管宜采用套装油管。
d)汽轮机油系统的布置和阀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管不应安装在蒸汽管附近;当必须安装在蒸汽管附近时,应在油管和蒸汽管之间设置保温隔热垫层,并将油管布置在蒸汽管的下方;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在蒸汽管保温材料上设置金属密封保护套;
——除与设备连接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余管道应采用焊接;
——严禁在距油管道外壁小于1m范围内布置电缆,与设备成一体化的电源和控制电缆除外;
——在油管道与汽轮发电机组接口法兰处应设置防护槽及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应采用钢制阀门,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e)液压调节系统应采用抗燃油,其供油装置应与润滑油箱分开布置。
f)油箱间应设通风系统,以维持辅助设备或控制设备正常运行的温度。油箱间应设一套装置,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将热气和烟雾排向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的室外区域。
g)通风系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应设防火阀。
13.14.2.2 探测要求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液压调节系统、汽机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13.14.2.3 灭火要求
13.14.2.3.1 下述设备或场所可采用下列固定灭火系统。
——汽轮发电机组轴承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为手动控制。
——汽轮发电机运转层下各层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汽轮机油系统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13.14.2.3.2 上述设备或场所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1/(min·
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13.14.3 发电机组
13.14.3.1 一般要求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气置换装置),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安全排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排氢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并不低于周围建筑物4m,其管口应设阻火器。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气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氢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的接地措施;布置氢气管道的区域应有良好的通风。
13.14.3.2 探测要求
氢密封油装置及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和报警器。
13.14.3.3 灭火要求
氢密封油装置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13.14.4 主给水泵
13.14.4.1 一般要求
对于设置汽动给水泵的机组来说,每一台主给水泵组设置一个润滑油箱,油箱安装在设有防火堤的隔间内,其容量应满足最大储油设备的油量,并设置有至汽轮机事故油坑的事故油管道。给水泵汽轮机油系统其他相关要求与主汽轮机要求相同。
13.14.4.2 探测要求
给水泵油箱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13.14.4.3 灭火要求
给水泵油箱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1/(min·m),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13.15 变压器
13.15.1 一般要求
13.15.1.1 油的包容
油的包容是通过在变压器本体周围建造一个掩蔽挡墙来实现,其确保以下两个功能:
——当变压器上部发生爆炸时,通过加高挡墙防止热油喷向四周环境及挡住输出端子的跌落,高挡墙上顶标高应根据变压器油箱顶以45°的喷射角来确定;
——当变压器下部油箱爆裂时,直接或经由排油沟通向变压器下部的漏油收集坑,防止油向四周环境漫流,其容积应暂时能容纳变压器油箱内的油量及5min水喷雾消防的用水量。
油的包容措施宜与变压器的防火措施结合考虑,并应同时考虑变压器通风与降温措施。
该掩体有一面是可拆卸的,用于可能的维修。掩体的耐火稳定性应大于或等于将油排向废油系统所需的时间。
同时,所有的贯穿孔及开口处(电缆沟、通风格栅、门等)应密封,或应设置在高于漏油收集坑上油位以上的标高处。
13.15.1.2 漏油排放
漏油收集坑的油通过重力排放至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13.15.2 探测要求
变压器本体、油箱及其相连的油管路周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双路感温探测器的组合。
13.15.3 灭火要求
13.15.3.1 固定灭火设施
变压器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由水雾喷头、管网构成,水雾喷头为分布和定向型两种布置,以便覆盖变压器及其油路系统。该系统由消防水分配系统供水。
在变压器油箱的上部和下部、油枕、散热器、集油坑等油设施的四周均应设置水雾喷头保护,水雾喷头应完全覆盖油箱或油设施的表面或包络被保护对象。
当变压器相位分开布置时,每个相位的消防系统应独立设置。
油浸变压器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20L/(min·m²),油浸变压器的集油坑喷雾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
13.15.3.2 移动式灭火装置
在变压器起火后,可以使用消防车作为固定消防系统的补充,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使用乳化液(喷沫枪、泡沫枪等)。使用淡水的移动式灭火装置应保持变压器外部设备的冷却。
13.15.3.3 用于试验的装置
禁止用水对自动阀门后的喷雾管路进行定期检查。
试验仅限于以下检查:
——运行逻辑必需的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通过为试验设置的一个或几个管咀注入压缩空气,对系统的状态进行检查。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13.16.1 一般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为地上不设置外窗的特殊建筑,建筑防火设计参照GB50016民用建筑部分。
13.16.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爆炸危险区应采用防爆型探测器。
13.16.3 灭火要求
按照GB50016要求选择灭火措施,相关灭火措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泡沫灭火和移动式灭火器。
子项内柴油发电机间一般采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措施,油箱间和地下油库一般采用泡沫水雨淋系统。
13.16.4 通风防火及防排烟
应急指挥中心的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通风系统穿越防火边界时设置防火阀。
b)根据电厂事故与火灾事故不叠加的原则,进行通风防排烟系统设计。通风防排烟系统只考虑非电厂事故工况下投入运行。
c)为非电厂事故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设施的疏散楼梯应设置防辐射密闭门将疏散楼梯与可居留区分隔开,以保证电厂事故时可居留区屏蔽密封要求;为满足电厂事故工况时不同楼层间人员内部联络需求,应设内部联络梯进行内部联通,不叠加火灾事故,内部联络梯无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d)如果疏散楼梯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e)内走道超过4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原则上不设置补风系统,如果必须设置补风系统,其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f)通风防排烟系统及配套设置的送风系统(如有)管道上设置的密闭阀,在电厂事故时均应处于关闭状态。
g)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13.17.1 一般要求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的建筑防火和消防疏散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贮槽间、水槽间、监测槽间等人员较少且检修频次较低的工艺用房,可设置通向其他楼层的竖向直爬梯(高度应不大于5m)作为疏散路径;地下部分面积大于50m2时应设置两部竖向直爬梯,爬梯间距不小于5m。疏散距离应从房间最远点计算到本层最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包括水平和垂直距离,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b)特殊工艺房间需要经过其他房间疏散时,疏散距离应从房间最远点计算到本层最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并不大于表3的规定。
c)控制室、主要工艺设备开关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可燃物存放间、衣物收集间等有较大火灾危险性和火荷载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d)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内容按照GB50016执行。
13.17.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
13.17.3灭火要求
按照GB50016要求选择灭火措施,相关灭火措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泡沫灭火和移动式灭火器。
子项内液压间、大件废物剪切间和辅助设备间宜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13.17.4 通风防火及防排烟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的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通风系统穿越防火边界应设置防火阀。
b)监督区疏散楼梯间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控制区疏散楼梯间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c)设置有排风过滤装置的通风系统服务的房间,由于房间内有气溶胶释放风险,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较少,如果可燃物较低(不高于400MJ/m²)时,可不设置固定排烟系统。如果可燃物较多时,宜设置固定排烟系统进行过滤排烟。
d)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13.18 消防泵房
13.18.1 一般要求
13.18.1.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的冗余系列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
13.18.1.2 附设在其他厂房内的消防泵房应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有效的实体隔离,并具备2h耐火极限要求。
13.18.1.3 设置独立消防泵房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按不同系列分别进行设置时,每个系列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水池面积可不计入),且同时定期试验或检修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时,每个系列厂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3.18.1.4 泵房内宜设置与主控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13.18.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要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的房间宜设置两种探测手段。
13.18.3 灭火要求
13.18.3.1 设置有柴油机驱动泵的房间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13.18.3.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最小喷淋强度不应小于15L/(min·m2)。
13.18.3.3 泵房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等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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