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14质量保证

14.1 总体要求

    应制定防火质量保证大纲,对如下活动的质量控制做出规定:
    a)应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
b)应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进行控制;
c)应制定控制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纸、程序或细则中;
d)应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在采购物项和服务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国家和安全部门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e)应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控制装卸、贮存和运输;
f)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试验、调试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艺过程予以控制;
g)应制定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
h)应制定措施,以便鉴别和纠正可能损害质量的不符合项;
i)应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14.2 目的

    从核电厂设计开始,在核电厂整个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都应执行防火质量保证大纲,从而保证。

    a)设计能满足防火要求。
    b)各种防火材料和设备均能满足核电厂防火设计所提出的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对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进行鉴定,确认它们能完成其预期功能。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应采用成熟的型号,新研制的设备和灭火剂应经过试验鉴定。
    c)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材料、设备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并且能按程序完成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和启动试验。
    d)在建造、调试和运行期间,如发生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火灾,应评价该火灾所造成的影响,以保证该安全重要物项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性能。
    e)实施各种防火规程,按核电厂运行要求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并且保证这些系统和设备是可靠的。应对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及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14.3 行政管理

    对于行政管理有以下要求。
    a)反应堆装料之前,应对所有防火区/防火小区进行全面检查。所有与正常运行无关的杂物及其他临时可燃物都应清理出各防火区/防火小区。
    b)对所有可能危及消防系统运行及防火区/防火小区完整性的工程应进行监督。
    c)有火灾潜在危险的工作应在监控下进行施工,相关的消防设备应能随时投入使用,消防人员应时刻准备灭火。
    防火区/防火小区隔离部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以及通风防火和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应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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