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基本性能试验;
b)监控报警功能试验(独立式探测器);
c)绝缘电阻试验;
d)电气强度试验;
e)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a)基本性能试验;
b)监控报警功能试验(独立式探测器);
c)绝缘电阻试验;
d)电气强度试验;
e)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探测器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制造商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额定工作电压值、报警设定值范围及调节精度);
e)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编号。
a)制造商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额定工作电压值、报警设定值范围及调节精度);
e)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编号。
8.2 质量检验标志
探测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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