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5 民用建筑

5.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5.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表5.1.1中给出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按此等级规范装修材料的选用,能减少火灾危害。
    候机楼的主要防火部位是候机大厅、售票厅、商店、餐饮场所、贵宾候机室等,人员密集,危险性较大,对其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做出要求。
    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这类建筑数量较多,本规范根据其规模大小分为两类。由于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把它列为同一类别。
    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一般指大城市的车站、码头,如北京站、上海站、上海码头等。
    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10000m2的,一般指中、小城市及县城的车站、码头。
    上述两类建筑物基本上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两个等级要求做出规定。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侯厅等属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要求相对较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影剧院的功能也逐步增加,如深圳大剧院功能多样,舞台面积近3000m2。影剧院火灾危险性大,如新疆克拉玛依某剧院在演出时因光柱灯距纱幕太近,引燃成火灾;另有电影院因吊顶内电线短路打出火花,引燃可燃吊顶起火。 
    根据这些建筑物的每个厅建筑面积将它们分为两类。考虑到这类建筑物的窗帘和幕布火灾危险性较大,均要求采用B1级材料的窗帘和幕布,比其他建筑物要求略高一些。
    体育馆亦属人员密集场所,根据规模将其划分为两类,此处体育馆装修材料限制针对馆内所有场所。
    商店的主要部位是营业厅,本规范仅指其买卖互动区,该部位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且人员流动性大。全国各类商店数不胜数,商店两个类别的划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此处商店指候机楼、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以外的商店。 
    上海1990年曾发生某百货商场火灾事故,该商场建筑面积为14000m2,电器火灾引燃了大量商品,损失达数百万元;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顶棚是个重要部位,故要求选用A级。 
    国内多层饭店、宾馆数量大,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将其划为两类。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一般装修要求高、危险性大。宾馆部位较多,这里主要指两个部分,即客房、公共场所。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其使用人员大多缺乏独立疏散能力;医院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一般为病人、老年人居住,疏散能力亦很差,因此须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考虑到这些场所高档装修少,一般顶棚、墙面和地面都能达到规范要求,故特别着重提高窗帘等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对窗帘等织物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此类建筑的重点所在。
    在各类建筑中用于存放图书、资料和文物的房间,图书、资料、档案等本身为易燃物,一日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速。有些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的保存价值很高,一旦被焚,不可重得,损失更大。
    近年来,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确定。
    餐饮场所一般处于繁华的市区临街地段,且人员的密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加之设有明火操作间和很强的灯光设备,因此引发火灾的危险概率高,火灾造成的后果严重,故对它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处餐饮场所指候机楼、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以外的餐饮场所。

5.1.2 本条主要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房间的装修材料均可满足规范的要求,而在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要采用的可燃装修不能满足规定,并且该部位又无法设立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所做的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控制面积不得超过100m2,并采用耐火极限在2.00h以上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至于波及其他部位。
    但是本规范第4章规定中的场所,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其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仍不降级。

5.1.3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装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又不降低整体安全性能,故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弥补装修材料燃烧等级不够的问题。美国标准《人身安全规范》NFPA 101中规定,如采取自动灭火措施,所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本条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的。

5.2 高层民用建筑

5.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表5.2.1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其内部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强制执行,以规范高层民用建筑的材料使用,减少火灾发生。
    高层民用建筑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等按照每个厅建筑面积划分成两类。
    宾馆、饭店的划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其分为两类。
    餐饮场所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其自身引发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上风速较大,疏散及火灾扑救困难,对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5.2.2 高层建筑裙房的使用功能比较复杂,其内装修与整栋高层取同为一个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考虑到裙房与主体高层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裙房的层数有限,所以特规定了本条。

5.2.3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400m2的会议厅、观众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因为建筑形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现正在使用中的电视塔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装饰织物,要求它们全部达到A级显然不可能,但应不低于B1级,其他装修材料均应达到A级。

5.3 地下民用建筑

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人员比较密集的观众厅、商店营业厅、餐饮场所以及火灾荷载较高的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格。
    宾馆、饭店客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场所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场所内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5.3.2 本条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本规范第5.1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相关规定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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