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必要顺序,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全面、有效地开展。
7.1.2 本条对应用于防排烟系统调试的仪器、仪表性能及精度要求做出规定。
7.1.3 本条规定调试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有助于工程管理和系统质量验收。
7.1.4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必须编制调试方案。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到系统功能的实现和性能参数。编制调试方案可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的方法进行调试,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7.1.5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的两个内容。单机调试是单个部件、设备动作功能和性能参数的检测和调整,联动调试是对系统的整体功能进行检测和调整。
7.2 单机调试
7.2.1 排烟防火阀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附录D中表D-4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5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7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7.2 单机调试
7.2.1~7.2.4 本标准对系统中运用的主要部件单机调试的内容及应达到的功能做出规定。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档烟垂壁的执行机构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的试验,是考虑到当前我国防排烟系统阀门安装质量和阀门本身可靠性方面尚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通过调试时手动开启及复位试验,能及时发现系统安装及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排除,以保证系统能可靠、正常地工作。动作信号的反馈是为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能掌握系统各部件的工作状态,为正确操作系统作判断。
7.2.5 本条规定送风机、排烟风机能够正常运转2.0h,无异常声响。本条规定了送风机、排烟风机风量的要求应与铭牌相符。由于风机的选型是根据系统本身要求的性能参数所决定,而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又对风机的性能参数影响很大,如果实测风机风量风压与铭牌标定值或设计要求相差很大,就很难使该正压送风系统或排烟系统达到规范要求,需对系统风机的安装或选型做出调整。
风机风量和风压的测定可使用毕托管和微压计,测定时测定截面位置和测定截面内测点位置要选得合适,因其将会直接影响到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定风管内的风量和风压时,应选择气流比较均匀稳定的部位,一般选在直管段,尽可能选择远离调节阀门、弯头、三通以及送、排风口处。测定风机时,应尽可能使测定断面位于风机的入口和出口处,或者在离风机入口处1.5D处和离风机出口处2.5D处(D为风机入口或出口处风管直径或当量直径),如果在距离风机入口或出口处较远时,风机的全压应为吸入段测得的全压和压出段测得的全压之和再增加测定断面距风机入口和出口之间的阻力损失值(包括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
为了求得风管断面内的平均流速和全压值,需求出断面上各点的流速和全压值.然后取其平均值。对于风管断面测点的选取,应根据不同风管分别决定。对于矩形风管,应将矩形断面划分成若干相等的小截面,且使这些小截面尽可能近正方形,每个断面的小截面数目不得少于9个,然后将每个小截面的中心作为测点。如图17所示。对于圆形风管,应将圆形截面分成若干个面积相等的同心圆环,在每个圆环上布置4个测点且使4个测点位于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上,如图18所示。所划分圆环的数目可按表4选用。
表4 圆形管道环数划分推荐表
风管直径(m) | 0.3 | 0.35 | 0.4 | 0.5 | 0.6 | 0.7 | 0.8 | 1.0以上 |
圆环数 | 5 | 6 | 7 | 8 | 10 | 12 | 14 | 16 |
式中:R——风管的半径(m);
Rn——从风管中心到第n个测点距离(m);
n——自风管中心算起测点的顺序号(即圆环顺序号);
m——风管划分的圆环数。
风机的全压、静压和动压一般可采用毕托管和微压计进行测定。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与压力计的一端连接,压力计的读数即为该测点的全压值,把静压头与压力计的一端连接,压力计的读数即为该测点的静压值,全压与静压之差即为该测点的动压值。
用U形管压力计进行测定时,其连接方法如图19所示。用毕托管与倾斜式微压计测定风压,如图20和图21所示。
如果使用微压计进行测定时,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微压计的“+”(或正压接头)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全压值。将毕托管的静压接头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相连,所测数据即为该点的静压值。如果将毕托管的全压接头和静压接头分别与微压计的“+”(正压)接头和“-”(负压)接头相连,则所测出的数值即为该测点的动压值。
测定断面的平均全压、静压可按式(4)计算:
式中:H1,H2,…,Hn——测定断面各测点的全压或静压值(Pa)。
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计算:
当各测点的动压值相差不太大时,其平均动压可按这些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见式(5):
式中:Hd1,Hd2,…,Hdn——测定断面上各测点的动压值(Pa);
n——测点总数。
在对风管某一断面进行动压测定时,有时会出现某些测点值为负值或零的情况。如果测定仪器无异常现象时,则通过该断面的流量还是存在的,因此在计算平均动压值时,可将负值做零数来计算,但测点数应包括测点数为零和负值的全部测点。
对于风机出、入口处空气流速的测定,可使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也可以使用毕托管配微压计测定其动压值来计算。
如果已知测定断面的平均动压,平均风速可按式(6)计算:
式中:g——重力加速度,g=9.81m/s2;
γ——空气的重度(N/m³);
Hd——所测断面的平均动压值(Pa)。
在常温条件下(20℃),通常取γ=1N/m³,于是可将上式写成如式(7)形式:
有时为了简化计算,节省时间,快速方便,知道平均动压Pd后,可由动压风速换算表直接查出平均风速值。动压换算表在有关的空调设计手册中均有。
在风速测定(或求出后)便可利用式(8)求出风机的风量:
式中:Q——风量(m³/h);
F——风管断面积(㎡);
——所测断面的平均风速(m/s)。
风机的平均风量可由式(9)确定:
Q=(Qx+Qy)/2 (9)
式中:Qx——风机吸入端所测得的风量(m³/h);
Qy——风机压出端所测得风量(m³/h)。
7.2.6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调试中测试各相应部位性能参数应达到设计要求,若各相应部位的余压值出现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要求,均应采取措施做出调整。测试应分上、中、下多点进行。
送风口处的风速测试可采用风速仪(常用风速仪有叶轮风速仪、热球风速仪、转杯式风速仪等),测试时应按要求将风口截面划分若干相等接近正方形的小截面,进行多点测量,求其平均风速值。
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余压值的测试宜使用补偿式微压计进行测量,以确保测量值的准确。测量时,将微压计放置在被测试区域内,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把橡皮管的另一端经门缝(或其他方式)拉出室外与大气相通,从微压计上读取被测区域内的静压值,即是所保持的余压值。也可将微压计放置在被测区域外与大气相通,微压计的“+”端接橡皮管,将橡皮管另一端拉入被测区域进行测量。
7.2.7 本条规定了在机械排烟系统调试中,测试排烟口风速、风机排烟量及补风系统各性能参数,以检测设备选型及施工安装质量应达到的设计要求。
7.3 联动调试
7.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3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条文说明】
7.3 联动调试
7.3.1~7.3.4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送风机、送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自动排烟窗和活动挡烟垂壁等设备动作,以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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