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防火知识点一:汽车库、修车库分类
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将汽车库、修车库分为四类:
Ⅰ 类汽车库:停车数量N>300辆,总建筑面积S>10000㎡
Ⅱ类汽车库:停车数量150<N≤300辆,总建筑面积5000<S≤10000㎡
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50<N≤150辆,总建筑面积2000<S≤5000㎡
Ⅳ类汽车库:停车数量N小于等于50辆,总建筑面积S≤2000㎡
Ⅰ 类修车库:车位数N>15个,总建筑面积S>3000㎡
Ⅱ类修车库:车位数5<N≤15,总建筑面积1000<S≤3000㎡
Ⅲ类修车库:车位数2<N≤5,总建筑面积500<S≤1000㎡
Ⅳ类修车库:车位数N≤2,总建筑面积S≤500㎡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知识点2:总平面布局
(一)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Ⅰ 类修车库应独立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5.汽车库与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二)防火间距
1.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车库名称和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汽车库、修车库 | 三级 汽车库、修车库 | 一、二级厂房、 仓库、民用建筑 | 三级厂房、 仓库、民用建筑 | 四级厂房、 仓库、民用建筑 |
一、二级汽车库、 修车库 | 10 | 12 | 10 | 12 | 14 |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 12 | 14 | 12 | 14 | 16 |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路、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商标的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商标规定值增加2m。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5.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知识点3: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后、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
耐火等级 | 单层汽车库 | 多层、半地下汽车库 | 地下、高层汽车库 |
一、二级 | 3000 | 2500 | 2000 |
三级 | 1000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敞开式、错曾是、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商标规定的2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按上表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上表的2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到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每个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辆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二)其他防火分隔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与 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2.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3.敷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开。
4.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实木、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知识点4:安全疏散
(一)人员安全出口
除室内无车到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室内五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且设汽车库检修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0.9m。
1.疏散楼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2)与住宅地下室下联通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开。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汽车疏散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①Ⅳ类汽车库;②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③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④Ⅱ、Ⅲ、Ⅳ类修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知识点5: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Ⅰ 、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2.室内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Ⅰ 、Ⅱ、Ⅲ类汽车库及Ⅰ 、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1个小辉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 、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 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要求。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曾是、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军营设置喷头。室内无车到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Ⅰ 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Ⅰ 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场所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到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 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一级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2.设置要求。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易大于2000㎡。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凸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方式均可。
机械排烟 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期、通风系统合用。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保证280℃能连续工作30min。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市,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喷漆间、电瓶间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五)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1.设置范围。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室内无车到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1)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lx。
(2)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安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商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3)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本站除声明原创之外均来自网络,旨在传递更多消防常识,如有倾权,联系删除。发布者:就爱消防网,本文地址:https://ixiaofang.com/2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