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综合能力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点总结(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有: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旅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察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全栈、遮挡消火栓货站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武昌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七)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消防机构报告,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同时,任何单位都有权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该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是贯通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抽查、备案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防法》规定了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火炸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治疗计算不们不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九、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行为
3万-30万《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处5000元以下罚款。
1万-10万元《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0.5万-5万元《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方案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全栈、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万-10万元《消防法》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术语解释:

1.消防设施,是指灭火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

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返点、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4.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知识点2: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净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证、公开原则;触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失火罪

失火罪定义: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立案标准: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导致公共财产火炸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一级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4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刑罚:一般: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定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罚: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定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罚:特别恶劣:5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遇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罚: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罚:特别恶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罚:特别严重: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罚五年为界限的,立案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其余均为100万以上,包括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余均是100万以上,刑罚分为3-7年和3年以下)

其他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知识点3: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一)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禁止性条款:

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室,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应依法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可言、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放在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对照

(三)加强防火检查

单位类型及检查内容频率
消防重点单位防火巡查每日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机关、团图、事业单位防火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其他单位至少每年一次
单位防火巡查与防火检查频率

(四)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单位类型及项目要求
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一次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上岗前做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疏散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
其他单位疏散演练至少每年一次
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要求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第120号令)

(一)适用范围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厂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火灾隐患判断依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具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或是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121号令)

(一)调查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f嗯嘞: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制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把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简易调查程序: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由一名调查人员进行简易调查程序。

一般调查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不得少于两人进行一般调查程序。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

(一)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

一是统一审批主体。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消防机构审批。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是推进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注册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审批程序。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三中资格注册许可类型,分别规定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不予注册情形。

三是明确执业印章使用要求。

(三)注册执业制度

一是确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二是明确执业范围。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执业。详见下表: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1.除100m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m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以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三是规定执业文件。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类型划分,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书面结论文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等5类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公式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确认的执业文件所需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注册消防公式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6项权利、4项义务,并设置了7类禁止行为。

1.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2)报关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4)对违反相关法律、发过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5)参加继续教育

(6)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2.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的义务

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3.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知悉的国家密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明确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中心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二是明确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主体。

三是确定继续教育方式。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按照相应级别畸形。

(五)消防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方式和内容。规定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明确监督抽查的措施和内容。

二是建立执法连读制度。规定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由注册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注销注册、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各种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明确了救济途径;同时,根据廉政建设和执法局监督要求,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责任。

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

八、《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准入:强制请产品认证制度、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各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4:规范性文件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深化简政放权

取消、精简了3项行政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削减强制性认证目录。一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做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三是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确定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新型监管机制,这五种监管机制各有侧重、相互影响、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3.优化消防执法服务

规定了优化便民利企的相关内容,包括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民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服务。

4.强化消防执法监督

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紧紧围绕消防执法活动的主要方面、关键环节,完善消防处罚权力运用机制,强化对各个环节的跟踪监督和执法审核,实施全流程执法管理,全方位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执程序和行为,确保执法活动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5.严格执法廉政纪律

《意见》把执法队伍的廉政纪律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了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辞去公职或离退休消防干部从业限制,强化责任追究,明确“三个一律”(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要求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二、《应急管理不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2.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那个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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