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8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因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接触生活饮用水产品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本规范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2 术 语
本章给出的18个术语(专用名词),均为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本规范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工程施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土木工程名词》(科学出版社,2003版)及有关标准、规程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4 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8、3.1.9 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4 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8、3.1.9 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沦,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规范规定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晶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9 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4.1.10 本条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2 围 堰
4.2.3 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常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4.3 施工降排水
4.3.2 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降水期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本条第6款规定基坑地下水位应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于500mm。
4.3.7 本条第4款,集水井处于细砂、粉砂、粉土或粉质黏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井壁过滤可采用无砂混凝土管等措施,井底封闭可用木盘或水下浇筑混凝土等措施。
4.3.8 本条文中表4.3.8给出了井点系统选用的主要条件,井点通常分为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管井三类进行设计,降排水施工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或基坑开挖深度)、地下静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水量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施工方便的降水方法。
4.3.9 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4.4.4 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
4.4.14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扩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的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 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设计有时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表4.4.15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表3.1.3。
4.4.19 本条强调围护结构应进行测量监控,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是依据本规范第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表4.4.19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CJ 120-99表3.8.3。
4.5 地基基础
4.5.3 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不需与地基共同承载的桩。
4.5.6 本规范规定了复合地基和桩基施工具体规定,如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振冲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砂桩、土和灰土挤密桩、顶制桩及灌注桩,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相关内容。
4.6 基坑回填
4.6.4 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足要求。
4.6.5 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6 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9 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自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4.7 质量验收标准
4.7.1 本条第2款规定围堰必须稳固,但工程实践表明:土体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4.7.2 本条对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作出具体规定,主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数量则指工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4.7.7 回填材料为土时,土质应均匀,其含水量应接近最佳含水量(误差不超过3%);灰土应严格控制配合比,搅拌均匀,颜色基本一致;压实后表面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天然砂石级配良好,粗细颗粒分配均匀,压实后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
表4.7.7回填土压实度的规定,系在原规范第4.3.5条文基础上补充。本规范中压实度的检验点数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来确定。相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4.1.5条(强制性条文)控制较为严格。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 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土现场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 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 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2 本条对水下抛石作业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所处河段都是冲刷河段,河岸受水流冲击很大,为保证取水设施的安全,一般都要抛石护岸。护岸区是有一定范围的,施工中要根据设计要求在岸上设置控制标杆,抛石船对着岸上的标杆来控制抛石的位置。
5.4.11 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排放构筑物
5.5.3 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4 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出规定。石料不得有翘口石、飞口石,翘口石系指顶面不平的砌石,飞口石系指外棱不齐的砌石。浆砌法一般指铺浆法砌筑,要求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干砌即不用砂浆铺砌,大多采用立砌法,要求砌体缝口紧固,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通缝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假缝指砌体仅在表面做灰缝处理的灰缝;丢缝指砌体未做灰缝处理的灰缝。
5.5.6 本条对砌筑细石混凝土结构的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进行了规定:浆砌石采用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
5.6 进、出水管渠
5.6.2 进、出水管渠铺设可采用开槽法、沉管法或非开槽法施工。沉管法施工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7 质量验收标准
5.7.1 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入第6.8.1~6.8.9条;各单体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3 第5款规定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有害裂缝应指附录表F.0.1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允许偏差按构筑物尺寸,如长(L)、高(H)、半径(R)等的百分比控制时,构筑物尺寸与允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 本条第4款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2节规定:一般项目中,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验收。一般缺陷见本规范附录表F.0.1规定。
本规范中Do表示管道或圆形构筑物的外径。Di表示内径。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7.8 本规范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求严格。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水处理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由于工艺要求,每个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7 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入深度。
6.1.8 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6.1.9 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2.2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安装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具体要求。第6款强调了池体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设置的要求。
本条第7款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4.2.5条内容。
6.2.3 本条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4.3节的内容,在本规范第6.8.3条第5款进行规定;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施工过程控制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4.2节规定执行。
6.2.4 水处理构筑物的钢筋进场检验以及钢筋加工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5.1、5.2、5.3节的规定执行。本条仅对钢筋的连接、安装给出具体规定。
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规范表6.2.1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300mm,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mm;混凝土设计强度大于15MPa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规范表6.2.4的规定执行;混凝土设计强度为15MPa时,除低碳冷拔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o;直径大于25mm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
本条第5款强调了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控制,钢筋保护层最小厚度参见《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第6.1.3条规定;鉴于水处理构筑物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从钢筋的加工尺寸到钢筋和模板的安装都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6.2.6 本条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7.2节内容,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掺合料选择与使用作出规定。特别是强调水池混凝土不得掺入含有氯盐成分的外加剂,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控制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2条结构混凝土的基本要求:C25、C30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最大碱含量3.0kg/m3;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拌合用水的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规定。
6.2.7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及拌制要求,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7.3.2条规定: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质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混凝土试块的尺寸及强度换算系数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表7.1.2的规定选用。
6.2.8 本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在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基础上,并参考了北京、上海等地方标准给出了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混凝土试块的验收批和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的评定应遵循的具体规定;其中试块留置和验收批的规定视不同结构或不同构筑物有所变化;但是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的评定验收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6.2.19 水工构筑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通常采用塑料布或土工布覆盖洒水养护的方法;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用控温措施;冬期施工环境最低温度不低于-15℃时,可采取蓄热法养护或带模养护等措施。
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6.3.7 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使用。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处理方案,需有关方面进行确认。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6.4.2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进场检验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6.1节和第6.2节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还应执行其第6.3.5条的规定。
6.4.9 预应力钢丝接头应采用18~20号绑丝绑扎牢固。
6.4.12 本条第5款对喷射水泥砂浆试块留置、验收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规范第6.5.2条和第6.5.3条的规定执行。喷射水泥砂浆试块应采用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每组六块。第1款水泥砂浆用砂的含水率宜为1.5%~5.0%,最优含水率应经试验确定。含泥量小于3%。
6.4.13 本条第3款张拉程序的规定参考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2.10.3条内容。
第4、5、6款参考了《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6.4节内容;过程控制时,检查数量应参照执行。
6.4.14 本条第4款水泥浆抗压强度试块制作的具体规定,试块应标准养护28d;试块杭压强度的采用值(代表值)应为一组试块的平均值;当一组试块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相差大于20%时,应取中间4个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6.5 砌体结构
6.5.1 第6款规定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且不得掺入新拌制砂浆使用。
6.5.2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砂浆试块强度的验收批和试块留置数量的规定: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每砌筑100m3的砌体作为一个验收批,不足100m3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每验收批应留置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试块留置数量。
6.5.3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筑砂浆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规定:统一验收批各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试块中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本规范中除砌筑砂浆试块外,预应力筋保护层、孔道灌浆和封锚等所用的水泥砂浆、水泥浆等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也必须执行本条规定;只是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规定有所不同。
6.5.5 砌筑砌体时,砌石应保持湿润,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6.5.10 本条第3款的规定参照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5.2.3条(强制性条文)。
6.5.12 本条第1款参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第7.1.7条,规定分层找平;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6.6 塘体结构
6.6.1 塘体构筑物因其施工简便、造价低,近些年来在工程实践中应用较多,如BIOLAKE工艺中的氧化塘;本规范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规定。基槽施工是塘体构筑物施工关键的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基础处理和边坡修整。本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边坡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原状土,不得人工贴补。
6.6.5 塘体结构水工构筑物防渗施工是塘体结构施工的关键环节,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控制防渗材料类型、规格、性能、质量;进场的防渗材料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防渗材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或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有关规定对连接、焊接部位的施工质量严格控制、检验与验收。
6.7 附属构筑物
6.7.1 本规范的附属构筑物涵盖了主体构筑物以外的所有细部结构、各类工艺井、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连接管道、管渠工程等。
6.7.3 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7.4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量相对于水处理构筑物要少得多,本节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试块的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5 参考了相关规范,本节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6 本条第7款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为两道,是指设计无具体要求,抹面厚度为20mm时,第一道宜厚12~13mm,第二道宜厚7~8mm,两道抹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6.7.7 本条第1款中规定当使用木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如拱中心设八字缝板,以消除模板和混凝土的应力。
6.8 质量验收标准
6.8.1 本条所列模板支架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第2项“各部位的模板安装位置正确、拼缝紧密不漏浆;对拉螺栓、垫块等安装稳固;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不得遗漏,且安装牢固;”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4.2.6条的规定,在过程控制时,可参照该条规定的检查数量。
6.8.2 进场钢筋的质量检验、钢筋加工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5.2节和5.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过程控制时,可参照该节规定的检查数量。
6.8.5 本条第2款规定圆形构筑物缠丝张拉预应力筋下料、墩头加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6.3节规定执行。
6.8.6 本条第2款规定预应力钢绞线下料加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6.3节规定执行。
6.8.7 本条第4款规定构筑物外壁不得渗水,术语渗水的描述见附录G。
7 泵 房
7.2 泵房结构
7.2.4 本条第4款规定混凝土应分层顺序进行,浇筑时入模混凝土上升高度应一致平衡,并使混凝土能输送到位,不得采用振捣棒的振动长距离驱使混凝土流向低处。
7.2.8 本条第6款规定地脚螺栓预埋采用植筋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技术参数。
7.3 沉 井
7.3.1 近些年来,采用沉井法施工泵房等给排水地下构筑物较多,本规范在总结上海等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泵房沉井法施工作出较详细的技术规定。
7.3.12 本文第4款为强制条文,是基于近年工程实践经验而作出的规定。
7.3.13 本条第3款规定水中开挖、出土方式应根据井内水深、周围环境控制要求等因素选择。用抓斗水中挖土时,坑底应保持“中心深、四周浅”,并应符合“锅底”状的要求;采用水力机械挖土时,水力吸泥装置应抽取汇流至集泥坑中的泥浆,防止直接抽取土层或局部吸泥过深;当井内水深超过10m、周围环境控制要求较高时,可采用空气吸泥法或水力钻吸法出土。
7.3.14 本条第2款规定应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开挖,基本要求如下:
1 下沉阶段,应“先中后边”,形成“锅底”状,并控制“锅底”深度;
2 终沉阶段,应“先边后中”,形成“反锅底”状,并随“反锅底”的平缓开挖使沉井缓慢到位。
7.3.15 沉井施工当下沉量及速率(系数)偏小时,应按本条规定的辅助方法助沉。
7.3.18 水下封底浇筑混凝土导管应采用直径为200~300mm的钢管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导管内壁应光滑,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并便于拆装。
导管的数量应由计算确定;导管的有效作用半径可取3~4m,其布置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互相覆盖,对边沿或拐角处,可加设导管。
导管设置的位置应准确;每根导管上端应装有数节1.0m长的短管;导管中应设球塞或隔板等隔水装置;导管底端部应尽量靠近坑底,但应保证球塞顺利地放出或隔板完全打开。
7.4 质量验收标准
7.4.5 沉井四角高度差指顶面测得的高差,中心位移指轴心。
8 调蓄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规范将水塔、水柜和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蓄水池)等给排水构筑物归类为“调蓄构筑物”。
近年来我国大城市供水系统中采用水塔和钢水柜较少,普遍采用变频高压供水系统。但鉴于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仍在采用水塔和钢水柜供水系统,本章保留了原规范第九章水塔部分内容。
8.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规定进行满水试验。
8.2 水 塔
8.2.1 内倒锥外正锥组合壳俗称“M”形壳,“M”形和球形等组合壳体基础施工首先控制好土模成型,其次是控制好壳体混凝土厚度;特制的靠尺是指事先放样制成的板靠尺,用来检查控制混凝土厚度。
8.3 水 柜
8.3.1 水柜在地面进行满水试验时,水柜尚无底板,故需对地下室底板及内墙采取防渗漏措施。竣工后可不必再进行满水试验。
8.3.3 水柜吊装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以保证施工安全。
8.3.5 本条第3款筋网绑扎可采用22号钢丝或退火钢丝绑扎。
9 功能性试验
9.2 满水试验
9.2.1 本条第5款规定满水试验时,如对池体有沉降观测要求时应设置观测点。
9.2.3 本条第5款规定了渗水量测定符合标准要求时必须测量两次以上,以验证准确性;观测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要求时,应继续观测;如其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应继续延长观测时间至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9.2.4 蒸发量的检测具体要求:①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为500mm,高300m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设有测定水位的测针。水箱应经检验,不得渗漏;②水箱应固定在水池中,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0mm左右;③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④现场测定蒸发量时,其设备型号、形式、材质等都将对蒸发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当采用其他方法测定蒸发量时,须经严格试验后确定。
9.2.5 采用式(9.2.5)计算水池渗水量,连续观测时,前次的E2、e2即为下次的E1及e1;按式(9.2.5)计算的结果,渗水量如超过本规范第9.2.6条第2款的规定标准,应检查出原因所在,处理后重新进行测定。雨天时,不应进行满水试验渗水量的测定。
9.3 气密性试验
9.3.1 本条第1款规定试验水池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顺序,污水处理构筑物中消化池应进行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检验与验收项目应依照工程合同划分为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单位工程可划分为: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且应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部位。
本表供工程施工使用,具体验收批、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设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商定。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验收批、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可分别使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F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中观感质量评定,需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较科学地进行评定,表F.0.1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1.1条的相关规定。
附录G 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本附录根据工程实践,并参考了相关规范对给排水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以供使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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