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34-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1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照明数量和质量;5.照明标准值;6.照明节能;7.照明配电与控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提高了灯具的效能、照明功率密度等节能指标要求;2.增加了LED灯和LED灯具的性能指标、LED驱动电源选择和应用等技术要求;3.增加了照明舒适度、光生物安全、闪烁与频闪效应、非视觉效应等健康照明的技术指标;4.补充和完善了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技术内容;
5.增加了照明直流配电技术内容;6.增加了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功能照明技术内容;7.结合实际应用调整标准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环能院,邮政编码:100013)
建科坏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昕诺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路川金域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立达信照明有限公司
佑昌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麦索照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建平 汪 猛 袁 颖 陈 琪 周名嘉 孙世芬 杨德才 邵民杰 田英策 徐建兵 罗 涛 王书晓 姚梦明 赵 凯 林太峰 蔡 军 黄 宁 倪 伟 俞 燕 高雅春 洪晓松 李炳军 魏 彬 陈玉嫦 张孟 王 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戴德慈 王 勇 李炳华 俞志敏 洪友白 丁新亚 王东林 张 钊 熊 江 包顺强 杨 彤 范景昌 陈礼贵
1总则
1.0.1 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与健康照明,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修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室内照明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功能照明设计。
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照明green lights
安全舒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2 健康照明 healthful lighting
基于视觉和非视觉效应,改善光环境质量,有助于人们生理和心理健康的照明。
2.0.3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2.0.4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
2.0.6亮度luminance
由公式L=d2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²)。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²);
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2.0.7照度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lx=1lm/m²。
2.0.8平均照度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2.0.9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0.10半柱面照度(Esc) 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
光源在给定的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很小半个圆柱面上产生的照度。圆柱体轴线通常是竖直的,半圆柱体的朝向为半圆柱体平背面的内法线方向。
2.0.11 参考平面reference plan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2.0.12作业面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2.0.13识别对象recognized objective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
2.0.14 维护系数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5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6分区一般照明localized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特定区域设置的均匀照明。
2.0.17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设置的照明。
2.0.18混合照明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2.0.19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rg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
2.0.20氛围照明atmosphere lighting
在一般照明基础上,通过光色和亮度变化实现特定环境气氛的照明。
2.0.21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22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启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0.23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用于确保人员疏散路径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所设置的照明,包括疏散路径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2.0.24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人员安全所设置的照明。
2.0.25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所设置的照明。
2.0.26 值班照明on-duty lighting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2.0.27 警卫照明 security lighting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2.0.28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安装的具备警示作用的照明。
2.0.29 LED光源LED light source
基于LED技术的电光源。
2.0.30 LED灯LED lamp
带有一个灯头,组合了一个或多个LED模组及与之相匹配的驱动电源的LED光源。包括定向LED灯和非定向LED灯。
2.0.31 LED灯具LED luminaire
组合了一个或多个LED光源及与之相匹配的驱动电源的灯具。
2.0.32 LED驱动电源 LED power driver
置于供电端和一个或多个LED模组之间,为LED模组提供额定电压或额定电流的装置。
2.0.33 LED恒压直流电源LED constant voltage power supply
置于交流供电端和LED灯或LED灯具之间,为LED灯或LED灯具提供稳定直流电压的装置。
2.0.34光强分布distribution of luminous intensity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问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
2.0.35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 efficacy of a light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6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37灯具效能luminaire effica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38 光通量维持率 luminous flux maintenance
光源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
2.0.39照度均匀度(U₀)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2.0.40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41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 glare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可见度的眩光。
2.0.42统一眩光值(UGR) unified glare rating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43眩光值(GR) glare rating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2.0.44光幕反射veiling reflection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使视觉对象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难以看清细部。
2.0.45 反射眩光 glare by reflection
由视野中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2.0.46灯具遮光角 shielding angle of luminaire
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
2.0.47闪烁flicker
在亮度或光谱分布随时间波动的光照射下,静态环境中静止观测者观察到的视觉不稳定现象。
2.0.48 频闪效应stroboscopic effect
在亮度或光谱分布随时间波动的光照射下,静止观测者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实际运动的现象。
2.0.49 (光)闪变指数()short-term flicker indicator of illuminance
短期内低频(80Hz以内)光输出闪烁影响程度的度量。
2.0.50频闪效应可视度(SVM)stroboscopic effect visibility measure
光输出频率范围为80Hz~2000Hz时,短期内频闪效应影响程度的度量。
2.0.51显色性colour rendering
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2.0.52显色指数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2.0.53一般显色指数(Ra)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
2.0.54特殊显色指数(Ri) speci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某一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
2.0.55 色温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
2.0.56相关色温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单位为开(K)。
2.0.57色品坐标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标x、y、z。
2.0.58 色容差chromaticity tolerances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59 非视觉效应 non-visual effects
进入人眼的光辐射通过内在光敏视网膜神经节细胞(ipRGC)所引起的不同于视觉感知的生理和心理反应。
2.0.60反射比 reflectance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
2.0.61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正常照明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额定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驱动电源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²)。
2.0.62室形指数(RI) room index
表示房间几何形状的数值。其计算式为:
RI=2S/(h×L)(2.0.62)
式中:RI——室形指数;
S——房间面积(m²);
L——房间水平面周长(m);
h——灯具计算高度(m)。
2.0.63年曝光量annual lighting exposure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
2.0.64智能照明控制系统Intelligent lighting control system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自动控制等技术,通过对环境信息和用户需求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实施特定的控制策略,对照明系统进行整体控制和管理,以达到预期照明效果的控制系统。
3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6 当需要通过光色和亮度变化等实现特定需求时,可采用氛围照明。
3.1.2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
3.2 照明光源
3.2.1 光源应根据使用场所光色、启动时间、电磁干扰等要求进行选择。
3.2.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LED光源、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大功率细管径形直管荧光灯;
3 重点照明宜采用LED光源、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4室外照明场所宜采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光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2.4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5选用的LED灯的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2 LED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3 正常工作条件下,LED灯在距离1m处噪声的A计权等效声级不应大于24dB。
4 LED灯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有关规定。
5 LED灯的启动冲击电流峰值不应大于40A,持续时间应小于1ms。
3.2.6选用的LED灯的光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2 LED灯的初始光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定向LED灯的初始光效值不应低于表3.2.6-1的规定。
2)定向LED灯的初始光效值不应低于表3.2.6-2的规定。
注:当LED灯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时,其初始光效值可降低10lm/W。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3.3 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
3.3.1灯具选择应根据供电条件,配用光源、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3.2灯具、镇流器、LED驱动电源、LED恒压直流电源等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3.3.3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有关规定。
3.3.4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场所选用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
2 其他室内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 不应使用3类危险(RG3)的灯具。
3.3.5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3.3.6选用灯具的谐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放电灯及25W以上LED灯具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有关规定。
2功率5W~25W的LED灯具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3.3.7选用LED灯具的启动冲击电流限值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3.3.8选用LED灯具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3.3.9选用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3.3.10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灯具效率或灯具效能值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1的规定。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2的规定。
3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3的规定。
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灯具初始效率不应低于表3.3.10-4的规定。
5 LED筒灯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5的规定。
6 LED平板灯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6的规定。
7 LED高天棚灯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7的规定。
8 LED草坪灯具、LED台阶灯具的灯具初始效能不应低于表3.3.10-8的规定。
3.3.11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有盐雾腐蚀场所,应采用相应防盐雾腐蚀要求的灯具;
4有杀菌消毒要求的场所,可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具,并应满足紫外使用安全要求;
5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6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7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8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隔振和防脱落措施;
9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10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且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其中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室和传染病房宜采用吸顶式密闭洁净灯,并宜具有防水功能;
12需防止紫外线辐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
3.3.12对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设备,应对其表面温度进行限制,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要求进行隔离保护。
3.3.13 选用具备调光功能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调光过程中其闪烁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2灯具宜在调光范围内保持光通量线性输出,其实测光通值与设定值偏差不应超过5%;
3灯具宜具备恒光通输出控制功能。
3.3.14需单灯控制的灯具应根据使用要求、现场条件预留相应的控制接口。
3.3.15选用与建筑一体化安装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场所的灯具,其输入电压应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
2 正常工作条件下,人员可触及灯具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45℃;
3安装于地面及潮湿场所的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4灯具应易于安装和维护。
3.3.16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3.1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3.18 LED驱动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驱动电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GB/T24825的规定;
2 当LED驱动电源外置时,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与LED模组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人员可触及灯具的场所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式LED驱动电源;
4调光变色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调电流占空比型LED驱动电源。
3.3.19 LED恒压直流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流输出电压允许偏差应为±5%;
2启动后1s内应达到稳定工作状态,启动时输出电压最大瞬时峰值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10%,且带载启动冲击电流应符合本标准表3.3.7的规定;
3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应超过3%;
4负载率宜为60%~80%;
5 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电流总谐波畸变率不应超过15%,隔离式LED恒压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85%,非隔离式LED恒压直流电源的效率不应低于90%;
6 LED恒压直流电源应具有输出过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功能;
7 LED恒压直流电源与LED灯或LED灯具的安装距离应符合现场使用的要求;
8 LED恒压直流电源应满足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且外壳最高温度不超过75℃时寿命不应低于50000h。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lx、1lx、2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750lx、1000lx、1500lx、2000lx、3000lx、5000lx分级。
4.1.2 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 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要求;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4选用。
4.1.5 设计照度计算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应为+20%。
4.2照度分布
4.2.1工作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不应低于0.4;
2长时间工作的场所不应低于0.6;
3对视觉要求高的场所不应低于0.7。
4.2.2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2.2规定的数值。
4.2.3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2.4墙面、顶棚的平均照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2人员长期工作并停留场所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30%,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20%。
4.2.5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2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3 比赛场地辅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3,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5;
4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与平均垂直照度之比宜为0.75~2.00;
5观众席前12排和主席台面向场地方向的平均垂直照度不应低于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平均垂直照度的10%。
4.2.6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健身、业余训练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小于0.3;
2业余比赛或专业训练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小于0.6;
3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4.3 眩光限制
4.3.1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灯具遮光角或表面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开敞式或格栅式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1的规定。
2选用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表4.3.1-2的规定。
4.3.2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3.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室外功能性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室外标识面照明亮度,以及人行道照明灯具对行人的干扰光限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的规定。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4.4 闪烁与频闪效应限制
4.4.1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1。
4.4.2人员长期工作的房间或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3;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采用的照明光源和灯具,其SVM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
4.5 光源颜色质量
4.5 光源颜色质量
4.5.1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5.1的规定。
4.5.2室内夜间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相关色温不宜高于4000K;室外照明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
4.5.3室内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和特殊显色指数R9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规定。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5.4室内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室外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
4.5.5 当室内选用LED灯或LED灯具时,其色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寿命期内LED灯或LED灯具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
2 LED灯或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4.6 非视觉效应
4.6 非视觉效应
4.6.1 照明设计宜基于视觉和非视觉效应,注重光环境质量改善,构建健康照明。
4.6.2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宜根据非视觉需求有效利用天然光。
4.6.3 照明设计宜根据非视觉需求调节色温、空间亮度及其分布。
4.6.4有条件时,在人员长期室内活动的场所宜采用可调节光色与亮度的照明控制系统。
4.6.5 照明动态调节过程中,照明水平应满足视觉作业的要求。
4.6.6休息场所宜采用低照度、低色温,并应控制睡眠时的光线干扰。
4.6.7有条件时,在医疗建筑的术前准备室、病房、分娩室、理疗室等场所宜设置氛围照明。
4.6.8工作状态下宜提高人眼位高度的垂直面照度。
4.7 反 射 比
4.7 反 射 比
4.7.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作业面的反射比宜为0.2~0.6。
4.7.2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内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7.2选取。
5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5.1.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场所UGR的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
5.1.3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₀)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1.4 体育场馆场地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3-1和表5.3.13-2的规定。
5.1.5 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2居住建筑
5.2.1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居住建筑公共机动车库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2规定。
5.2.3 宿舍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3规定。
5.2.4 居住建筑室外公共区域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3 公共建筑
5.3 公共建筑
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
5.3.3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4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3.6 医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注:*手术室应设手术专用无影灯。
5.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5.3.8教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5.3.9博览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陈列室的展品照度标准值及年曝光量限值应符合表5.3.9-3的规定;一般照明照度值应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一般场所Ra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Ra不应低于90。
2)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9-4的规定。
注:常设展厅和临时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陈列照明。
注:*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
5.3.10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5.3.11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5.3.12 金融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
5.3.13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3-1的规定;
2有电视转播的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3-2的规定。
注:1当表中同一格有两个值时,“/”前为主赛区(PA)的值,“/”后为总赛区(TA)的值;
2表中规定的照度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
5.3.14公共建筑室外公共区域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4的规定。
5.4工业建筑
5.4工业建筑
5.4.1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应急照明在火灾情况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5.3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医院的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4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体育场馆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
3生物安全实验室、核物理实验室等特殊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5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lx;
2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1x;
3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6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
6.1.1 照明节能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评价。
6.1.2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评价指标。
6.1.3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
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灯具、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的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
6.2.2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除美术馆、博物馆等对显色要求高的场所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外,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
6.2.4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照明系统宜根据使用需求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居住建筑公共机动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宿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5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当一般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²。
6.3.7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3.8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6.3.9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6.3.10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1的规定;
2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2的规定;
3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3的规定。
6.3.11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4的规定。
6.3.15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15的规定。
6.4 天然光利用
6.4 天然光利用
6.4.1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6.4.2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导光或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3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7照明配电与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当照明采用交流(AC)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额定功率1500W以下宜采用AC220V供电,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AC380V供电;
2 安装在有人接触的水下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AC12V;
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AC5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AC25V。
7.1.2 当照明灯具采用直流(DC)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回路功率500W及以下时宜采用DC48V,500W以上时宜采用DC220V(或DC±110);
2使用单灯功率15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灯具的电源电压宜采用DC375V;
3安装在有人接触的水下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DC30V;
4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Ⅲ类的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DC12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DC60V。
7.1.3交流供电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7.1.4直流供电照明系统允许电压降应满足灯具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的要求,其允许电压降应按电源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和灯具本身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之差选取。
7.2 照明配电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可共用变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交流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2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0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3 电源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4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5 LED灯、LED灯具、LED恒压直流电源以及气体放电灯的骚扰特性和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和《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有关规定;
6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7 当LED灯或LED灯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独立隔离式或满足隔离要求的等效安全特低电压控制装置为LED灯或LED灯具供电;当其他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8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9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2.3 直流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配电保护应按直流特性选择相应的保护电器;
2每个直流配电回路起始端均应装设直流过负荷及短路保护电器作为过电流防护措施;
3直流配电回路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或IT形式,当采用IT形式时,应在正负母线上安装绝缘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线路绝缘状态;
4选择的直流集中控制柜及柜内元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 19826的有关规定;
5直流供电回路宜采用两芯或三芯线缆。
7.2.4 以太网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出电压范围应为DC44V~57V;
2输出电流应为300mA、600mA或960mA,输出功率应按15W、25W、45W、60W、75W,90W分级;
3 供电线缆应采用以太网线缆,且回路线缆长度不应大于90m;
4 以太网交换机的设置应考虑散热防火措施。
7.2.5 以气体放电灯和LED灯或LED灯具为主的配电回路,应根据启动冲击电流的影响选择配电保护及启动方式。
7.2.6 当需要对照明系统同时提供交流供电电源和直流供电电源时,应在配电设施内进行有效隔离,供电分支回路应分别敷设。
7.2.7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室内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²;室外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7.2.8 当一个场所需设置多个小功率LED灯或LED灯具(单灯功率<25W),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LED恒压直流电源供电。
7.2.9游泳池(戏水池)及喷泉池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19的相关规定。
7.2.10建筑物室外照明设施的配电系统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合理的接地形式。
7.2.11 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设施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人身电击防护措施。
7.3 照明控制
7.3.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共用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建筑物公共场所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措施;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
7.3.4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灯具的控制分组不宜少于2组。
7.3.6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2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2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照每个可分隔场所分组;
3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宜与侧窗平行。
7.3.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照明控制措施:
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2办公室、阅览室等人员长期活动且照明要求较高的空间宜采用感应调光控制、时钟控制或场景控制;
3 居住建筑及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电梯厅、厕所,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和停车位以及类似人员短时逗留的场所宜采用红外、声波与超声波、微波等自动感应控制;
4 校园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图书馆、工业建筑等按时间规律运行的功能空间宜采用时钟控制;
5 酒店大厅、高档走廊、会议室、餐厅、报告厅、个性化居所、体育场馆等多功能用途空间宜采用场景控制;
6 营业大厅、仓储、展厅、超市等大面积单一功能室内空间等宜采用分区或群组控制;
7 高档办公室、高档酒店、精品商店等节能舒适要求高的空间宜采用单灯或分组控制;
8 老年人照料设施、特教建筑、病房等空间可采用语音控制;
9 照明负荷较大以及特定照明效果需要进行照明光源编组和按顺序进行控制的空间宜采用顺序控制;
10有需求的场所,宜考虑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协同控制;
11 利用导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的场所,人工照明宜随天然光照度自动调节。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照明控制系统。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宜与受控照明装置具备相适应的通信协议;
3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6 当系统断电重新启动时,应恢复为断电前的场景或默认场景。
7.3.9 特定场所的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出入口、建筑入口等采光过渡区宜采用天然光与人工照明的一体化控制;
2采用场景控制的会议室或会客空间场景切换的系统响应时间应小于1s;
3光感控制和人体感应控制可按需求与场所的遮阳、新风、空调设施联动控制;
4消防和安防监控等系统对照明有要求的场所,照明控制应符合其要求;
5 当照明采用定时控制时,系统应具有优先级设置功能,以便在非预定时段灵活使用;
6恒照度控制应采用光电传感器等设备监测光源性能或场所照度水平。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²<S<1.5m²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2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3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不小于1.5m²,且统一眩光值(UGR)不大于19时,适用照度和发光部分表面亮度限值宜符合表A.0.1-2的规定。
A.0.2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
2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4观测位置宜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5 房间表面应为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附录B 眩光值(GR)
附录B眩光值(GR)
B.0.1 体育场馆的眩光值(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B.0.2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方向应低于眼睛高度;
2 背景应为被照场地;
3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4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8《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
9《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19
10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
11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
12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
13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 19826
14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规范》GB/T 24825
15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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