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 条文说明
5.1.1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5.1.2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5.1.3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1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 条文说明
5.1.4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 条文说明
5.1.5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条文说明
5.1.6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5.2 安全疏散
5.2.1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5.2.1水电工程的地面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与室外地面连通,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在该层要求设置两个对外的安全出口。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尽量缩短疏散距离,要求两个安全出口中,有一个必须是从发电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他部位通至室外。
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丁类、戊类单层厂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因此,本规范对地面厂房、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只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对其安全疏散距离不作规定。主变洞疏散条件同主厂房发电机层,其安全疏散距离也不作规定。
5.2.2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及疏散楼梯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 条文说明
5.2.2地下厂房的工程施工比较困难,造价高,为尽量减少工程量,节省工程投资,并保证安全疏散要求,本规范规定允许将进厂交通洞的出口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及竖井的出口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1.5条和第5.2.11条的要求。
5.2.3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100m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 条文说明
5.2.3近年来随着我国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地下厂房的大中型水电工程越来越多,而且地下厂房距地面的深度也越来越深,这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带来新的问题。参照国内外消防界对使用电梯进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成功使用电梯进行安全疏散的实际案例,本次规范编制提出在水电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可以使用消防疏散电梯。
因为地下厂房深度远超过一般高层建筑,故在参照执行消防电梯运行时间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4 地下厂房通往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当高度超过100m时,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
▲ 条文说明
5.2.4高度超过100m的地下厂房疏散楼梯间由于热压作用易成为排烟通道,不利于人员疏散的安全,采用防烟楼梯间比较好。超过100m的楼梯间要保持正压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在兼顾了安全和实现可行性两方面的要求后,规定“当高度超过100m时,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条文中“生产场所”指厂房及直接通往厂房的廊道。
5.2.5 厂房内发电机层标高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 条文说明
5.2.5正常运行时,水电工程厂房内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较少,但工作条件较差,管道、电缆等布置交叉多、地面可能有积水,一旦出现事故,运行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紧张,不能很好地判断疏散方向。所以规定不论其长度多少,均不宜少于两个出口,以便运行人员和救援人员可就近出入。
5.2.6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 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
2 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
▲ 条文说明
5.2.6水电工程的副厂房一般设置中央控制室、计算机室、继电保护屏室、通信室、蓄电池室等全厂监控设备和保护设备,是运行人员经常停留的场所,为保证火灾事故时人员的安全疏散,规定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丁类、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允许设置一个出口。水利水电工程副厂房运行特点为少人值班,参考过去多年运行经验,本规范规定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每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允许设置一个出口。对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适当折减,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每层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允许设置一个出口。
5.2.7 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时距离不应超过60m。
▲ 条文说明
5.2.7水力发电厂的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可看作多层厂房,主要布置辅助生产设备或库房,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时,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可不限。但考虑到其在发电机层以下疏散条件较差,为保证其安全疏散,对这些层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本层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规定为不应超过60m。
5.2.8 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 条文说明
5.2.8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副厂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50m。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副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对于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丙类场所,由于其无自然排烟条件,疏散难度较大,故参照高层副厂房疏散距离要求,规定为不超过50m。
5.2.9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及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5.2.9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副厂房分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或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其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要求。对于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由于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人员疏散较地面厂房困难,故规定对于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经常有人停留”是指:地面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5人,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0人。该副厂房主要指内含中控室的中控楼或控制楼等。
5.2.10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并设置电梯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当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高度超过32m并设置电梯时,每个防火分区宜设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5.2.10设置消防电梯与否与地面副厂房建筑高度挂钩。非地面厂房和封闭厂房的高度为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的距离。
5.2.11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 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疏散;
3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 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9m,其他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楼梯坡度不宜大于45°。
▲ 条文说明
5.2.11本规范的门和楼梯净宽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一致,由于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各层的运行人员较少,运行经验表明,走道净宽采用1.2m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为保证疏散通道的安全可靠,本条对防火门开启方向和不可通过丙类场所进行疏散予以明确。
对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5.3 消防设施
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条文说明
5.3.1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即使失火也不会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不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为节约投资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条文,本条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5.3.2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 条文说明
5.3.2桥式起重机位于厂房顶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起火的部位主要是电机或轴承油箱。对这种行走设备,利用厂内自动灭火设施灭火通常比较困难。为及时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桥式起重机上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可由司机直接灭火。
6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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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
6.1.1本条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关键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对于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船厢室、船闸室,其火灾危险性应根据通过船只所载货物的性质确定为甲类或乙类。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6.1.2本条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关键部位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各部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 条文说明
6.1.3船厢室、船闸室由于工艺布置的特殊性,不能按常规建筑物划分防火分区。除船厢室、船闸室外,大坝及通航建筑物其他部位的各建筑物基本上与电站的副厂房、办公楼类似,其防火分区的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特点制定了本条规定。
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行。
▲ 条文说明
6.1.4本条文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原则: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与电站的副厂房、办公楼类似,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规定执行。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由于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其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在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均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 条文说明
6.1.5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分布较散,为了及时扑灭火灾,上述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灭火器的配置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及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大坝
6.2.1 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应在与大坝电缆廊道连接处设置前室,前室通往电缆廊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与大坝一般廊道连接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 条文说明
6.2.1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是大坝内部的垂直交通工具,平时供内部巡检人员上下通行,当大坝内部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时,还是坝内人员疏散至坝面的逃生通道。由于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多为封闭式,不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一旦大坝内部发生火灾、烟气窜入时容易产生“烟囱效应”。
考虑到大坝内部除电缆廊道内有可燃物外,其他部位如灌浆、排水、观察廊道等均无可燃物或可燃物极少,坝体内电梯、楼梯的总高度虽高,但其仅在与上述廊道相通处设置站点,站点数很少且巡检人员也很少,对于一般水利水电工程,分下列两种情况设防:
(1)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与有可能失火的电缆廊道相连处设置前室,作为阻隔烟气的缓冲空间。前室通往电缆廊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与无火源的一般廊道相连处设一道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6.2.2 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 条文说明
6.2.2对于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考虑到有外来人员及外来火源的可能性,为了保证火灾时疏散通道的畅通、疏散人员的绝对安全,本条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6.2.3 坝面上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当坝面上布置有单体体积大于3000m3的丙类建筑物时,应按本规范第11.3节的有关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 条文说明
6.2.3坝面上的建筑物多为分散布置,体积较小,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戊类的单体建筑物,消防设计时按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就可以了;对于大型水电工程,当坝面上布置有单体积大于3000m3的丙类建筑物时,应按本规范第11.3节的有关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坝面上设置的室外消火栓除为消防车提供消防水源外,还可以连接水带、水枪直接出水扑灭现场火灾。
6.3 船闸
6.3.1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宜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对侧交叉布置,同侧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应为2.00h。
▲ 条文说明
6.3.1对于不允许或没有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通过的单级船闸,消除了油轮(驳)起火、危险化学品爆炸的重大隐患,消防设计可以简化,在立足于闸室内失火船只利用本身携带的灭火设备进行自救外,在能够提供消防水源的情况下,宜考虑在闸墙上设置室外消火栓对闸室内失火的客轮或货轮进行辅助灭火,并冷却相邻的船舱或相邻的船只。室外消火栓布置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方式采用对侧交叉布置,两只消火栓的水平距离宜按两股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闸室内任意位置着火船只的射程来确定,这样有利于迅速扑灭火灾。
6.3.2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连续船闸,除应在每级闸室两侧闸墙顶部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要求布置室外消火栓外,还宜根据船闸的规模和级数多少设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消防水炮(枪)等辅助灭火工具。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水炮(枪)用水量叠加计算,不应小于40L/s,火灾延续时间应为2.00h。
▲ 条文说明
6.3.2对于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连续船闸,考虑到船只过闸时间较长,船只在某一级闸室内失火时不能快速出闸且对其他闸室内的过闸船只有影响,必须尽快将火灾扑灭。所以,除按单级船闸在每级闸室两侧闸墙上设置室外消火栓灭火外,还宜增设移动式辅助灭火工具,加强灭火能力。移动式消防水炮(枪)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快速地从专用保管室拿出,在各个闸室之间迅速、方便地移动,可以通过水龙带接闸墙上消火栓或伸入闸室内就地取水,且水柱大、射程远,是比较理想的辅助灭火工具。
移动式消防水枪宜在闸墙两侧成对设置,发生火灾时从闸墙两侧向闸室内着火船只喷水灭火。移动式消防水炮由于出水量大、射程远,每个水炮出水量可达20L/s以上,射程可达50m以上,因此,可以单侧设置。考虑到备用,移动式消防水炮的配置数量不宜少于2个。
6.3.3 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船闸,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船闸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炮(枪),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过闸船只最大舱的面积。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 应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对着火船只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甲板面及相邻船只冷却,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要求,冷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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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W——冷却水量(m3);
B——最大船宽(m);
L——最大舱的纵向长度(m);
Fmax——最大舱面积(m2);
q——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按2.5L/(min·m2)计算;
t——冷却水供给时间,应按4.0h计算。
3 室外消火栓与闸墙距离小于5m时,应在每只室外消火栓两侧3m范围内靠闸室侧地面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水幕的水量不应小于1L/(m·s),水幕的工作时间应为1.0h。喷头间距应小于1m,喷射高度应高出闸墙顶面2m。
4 单级船闸的钢质闸室门应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水炮(枪)、消火栓等设施进行喷水保护;二级或二级以上连续船闸的钢质闸室门应设置正、反两面水幕保护装置。闸室门的喷水及水幕用水量不应小于2L/(m·s),供水时间应为4.0h。
5 闸室门启闭机房推拉洞口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苗窜入。当采用水幕喷水保护时,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L/(m·s),喷水时间应为1.0h。
6 对不能采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进行灭火的特殊危险品船只,应限制通行或在临时特殊保护措施条件下通行。
▲ 条文说明
6.3.3本条根据调查研究国内石化系统原油码头工程实例及资料,综合考虑国家现行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及《装卸油晶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J237的相关条款而制订。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多次油轮在海面与内河水面航行中起火、爆炸,由于施救条件的困难,扑救工作多以失败而告终,更无灭火现场的记录数据。20世纪70年代公安部5000吨油罐着火试验,点火后上方温度高达1700℃,火苗20m~30m高,在下风向50m范围内无法站人。从上述情况看,闸室内油轮(驳)失火时,最危险的是上、下闸首的钢质闸室门,在高温环境下闸室门的刚度和强度会降低,从而失去挡水能力,若某一级闸门失控,上一级闸室水将倾泻而下,危及整线船闸设备的安全。所以必须将油轮(驳)火灾及时扑灭在燃烧的闸室内。
根据大量的试验与实际灭火经验,扑灭油类火灾最有效的办法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炮,并辅以消火栓冷却相邻的船舱或相邻的船只。
对于能用水灭火的危险化学品火灾,可采用消火栓或消防水枪(炮)进行灭火。对不能采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进行灭火的特殊危险品船只,应限制其通行或在临时特殊保护措施条件下通行。
当闸室内油轮失火时,强烈的辐射热使消防人员无法靠近闸墙顶部的消火栓,更无法进行操作,因此当室外消火栓距离闸墙小于5m时,对消火栓应设置水幕保护。参照天津塘沽南疆进口油码头、上海金山石化公司聚乙烯罐与海边原油码头、青岛市黄岛特大型油码头等消防系统的经验,本条规定了消火栓的水幕保护参数与布置要求。
根据试验,钢材在温度为500℃的高温下持续5min时,强度下降50%;在温度为900℃的高温下持续5min时,强度下降80%~90%。当闸室内油轮失火时,强烈的高温会造成钢质闸室门变形损坏,因此当闸室内油轮失火时,在高温环境下对钢质闸室门采取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船闸规模及闸室级数的多少设置相应的闸门冷却保护措施。
船闸闸门上游、左右侧各设有启闭机房,机房内启闭机与机房外钢质闸室门之间有一根推拉连杆来启闭闸室门,推拉连杆穿过机房墙的空洞尺寸较大,为了阻止闸室火苗经过此洞窜入启闭机房,应采取措施。单级或规模较小的船闸可利用闸墙上现有消防工具喷水隔火,大型且级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连续船闸的闸室门启闭机房推拉洞口上部应安装水幕喷头,用水幕封闭洞口。
6.3.4 闸室两侧闸墙上应分别设置从闸室底直达闸墙顶的疏散爬梯,同侧间距不应大于50m。
▲ 条文说明
6.3.4为了便于船上人员疏散逃生,闸室两侧闸墙上应结合系船柱(钩)分别设置从闸室底直达闸墙顶的疏散爬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第5.2.8条,同侧疏散爬梯间距不应大于50m。
6.4 升船机
6.4.1 在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隔6m~10m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6.4.1承船厢承载船只在船厢室内提升到某一高度发生火灾时,此时承船厢工作人员和船上人员最佳的疏散路线是:通过承船厢两端的云梯快速脱离承船厢,疏散至混凝土塔(筒)体内的水平疏散廊道,再经混凝土塔(筒)体内疏散楼梯或电梯向安全区转移。因此在船厢室上、下闸首处两侧的混凝土塔(筒)体内沿高度方向每隔6m~10m应各设置一条与疏散楼梯或电梯相通的水平疏散廊道,这样可以保证人员安全快速地脱离火灾现场。承船厢与水平疏散廊道的连接,在水平方向尺寸是固定的,只有上下方向尺寸不能固定,故承船厢前后端两侧应设置具有能伸缩、上下旋转功能的疏散云梯,连接方式、长度应与两侧水平廊道疏散口埋件相匹配。
为防止火苗、烟气进入,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便于人员疏散及阻火。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供消防人员灭火用。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承船厢停靠高程上部上、下游左、右两侧疏散廊道靠船厢室口部4个消火栓同时开启考虑,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可扑灭A、B、C类火灾及E类电气火灾,比较适用于扑灭承船厢各种类型的火灾。
6.4.2 高度超过32m的塔(筒)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 条文说明
6.4.2当塔(筒)体的高度超过32m时,由于垂直疏散路线长,“烟囱效应”明显,塔(筒)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6.4.3 升船机的船厢上应设置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及移动式灭火器等灭火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所配置的灭火装置通过计算确定。
▲ 条文说明
6.4.3升船机的承船厢所承载的船只发生火灾时,除船只本身配备的灭火设备外,承船厢平台上还应设置灭火设备辅助灭火,一般应设带有供水泵的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装置(扑灭油类火灾)及移动式灭火器材。固定式水成膜装置用水量很少,可与消火栓成组布置在一起,直接从消火栓的供水管上取水。
消火栓用水标准为20L/s(按4支消火栓共同出水考虑),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用水标准为2.0L/s,泡沫喷射时间不少于30min。
6.4.4 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可直接从船厢取水,当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取水量之和超过船厢水量的1/3时,应采用其他的供水措施。
▲ 条文说明
6.4.4船厢上的消火栓、消防炮或固定式水成膜等灭火装置的水源从船厢就地取水,可以简化供水系统的设计。但消火栓、消防炮或固定式水成膜等灭火装置在承船厢内的取水量之和不应超过承船厢蓄水量的1/3,因为过多取水将影响船只在承船厢内的平衡。当消防用水量较大、超过承船厢蓄水量的1/3时,应采取另外的供水措施。如:部分灭火设施采用柔性软管接上、下闸首或左、右筒体内供水管、固定部位贮水装置补水等。
6.4.5 多级升船机的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同侧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L/s,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
▲ 条文说明
6.4.5多级升船机的二级升船机之间一般由中间渠道或渡槽连接。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应设室外消火栓对所在部位失火船只进行灭火。室外消火栓间距应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失火船舱着火点布置。
7室外电气设备
7.0.1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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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
7.0.1本条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第5.0.1条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正:
(1)将原条文中“油量在2500kg以上……”修正为“油量在2500kg及以上……”。
(2)考虑到高压并联电抗器也属于大型油浸设备,因此修正后的条文包含了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电抗器设备。
(3)增加了63kV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这一级别设备之间最小间距的规定,以便与相关专业的设计规范一致。
(4)将原条文中电压等级“500kV”改为“500kV及以上”。
7.0.2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条文说明
7.0.2本条规定了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器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失火时殃及其他电器设备,或其他电气设备失火时影响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的安全运行。
水电工程中除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设备外,其他充油式电器设备(油罐除外)的油量多在2500kg以下,实际工程中扑救这类火灾的实践表明,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设备油量在2500kg及以上,与其他充油式电器设备之间防火间距为5m时,可以满足临时扑灭火灾、防止事故扩大的需要。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与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这是参照日本《变电所等的防火对策指针》JEAG-5002的规定制订的。
7.0.3 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各自之间及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0.1条、第7.0.2条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防火隔墙顶部加设防火分隔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分隔水幕。
▲ 条文说明
7.0.3当设备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0.1条,第7.0.2条规定时,首先应考虑设置防火隔墙,因为它比设置防火水幕更安全。本条规定在防火隔墙顶部设置防火水幕,主要是针对500kV变压器的防火隔墙高度太高的情况提出的。因此只有当受到场地布置、地质条件等因素限制不能建高防火墙时,才考虑在防火隔墙顶部加设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目前主要用于500kV及以上的大容量变压器,三相并列布置构成变压器组,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分隔水幕。
关于防火水幕,其降温灭火的原理是:水幕的水雾滴受热后汽化形成相当于原体积1680倍的水蒸气,可使燃烧物质周围空气中的氧含量降低,形成缺氧窒息灭火,同时产生大量的汽化潜热,降低周围环境温度,隔断或减少辐射热。根据日本进行的水幕管隔热试验,当水幕水量为45L/(min·m)~90L/(min·m)时,辐射热的透过率为0.23~0.70,说明具有很好的隔热作用。国内有关单位也做过这方面的试验,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曾就水幕装置对热辐射的衰减做了一个试验,在一个1.69m2的油盘中燃烧柴油,距油盘中心4m处设一组水幕,水幕喷头的流量为0.5L/(s·m),水压为0.5MPa,用JG-1辐射功率计探测测点的辐射热通量,测得使用水幕之后,辐射热衰减了约70%。另外,我国有关单位对大型变压器灭火试验的实测数据表明;当对起火变压器未采用水幕保护时,相邻变压器套管温升达23℃;当对起火变压器采用水幕保护时,相邻变压器套管温升仅为11℃~14℃。由此可见,水幕的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但是防火分隔不仅要减少辐射热、隔断火焰,还要考虑防爆等因素,因此应首选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难以设置或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才考虑在防火隔墙顶部加设防火分隔水幕。
7.0.4 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隔墙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顶部0.3m;
2 长度应超出贮油池(坑)两端各0.5m;
3 当防火隔墙顶部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时,水幕高度应比变压器顶面高出0.5m;
4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条文说明
7.0.4本条是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第5.0.4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7.3.3条规定制订的。
考虑到油浸式变压器的润滑油属可燃物,发生火灾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为降低火灾发生率,防止火灾蔓延,将本条设定为强制性条文。
7.0.5 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0.3规定时,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且厂房外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当厂房外墙与油浸式变压器外缘距离小于5m时,在变压器高度加3m的高度以下、设备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厂房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或孔洞,在此范围以外的厂房外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 条文说明
7.0.5本条文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第5.0.5条的条文。
为了减少场地的开挖,有些水电站的室外油浸式变压器靠近厂房外墙布置,厂房外墙与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0.3规定,难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危及厂房的安全,本条规定厂房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防火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这是消防人员扑救的最小距离。
7.0.6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应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或室外消火栓。
▲ 条文说明
7.0.6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而制订。固定式灭火设施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及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固定式灭火装置喷出的水雾能吸收大量的汽化潜热,起到迅速降温的作用,同时产生的水蒸气能隔绝设备周围的空气,起到窒息的作用。大型油浸式变压器内存有大量的冷却油,其闪点一般都在120℃以上,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细水雾灭火系统也是利用水作为灭火介质,采用特殊的喷头在特定的压力工作范围内将水流直接分解(或采用氮气雾化介质将水分解)成细水雾进行灭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其具有经济、有效、适用面广等特点,目前已成为替代气体、常规水喷雾、自动水喷淋和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手段。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由于其设备充油量较少,可以不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应根据变压器布置场所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在其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具备水源的地方,还可以布置室外消火栓。
7.0.7 当发电机母线或设备电缆穿越防火墙时,电缆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 条文说明
7.0.7为了防止室内火焰窜到室外、危及室外电器设备的安全,因此当发电机母线或设备电缆穿越防火隔墙时,周围空隙应用耐火极限与防火隔墙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7.0.8 单台油量在10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当设备为两台及以上时,可设公共事故油池。
▲ 条文说明
7.0.8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设置贮油和排油设施是防止火灾事故油火蔓延的有效措施,已为国内外工程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的运行经验并参考国外有关资料,确定事故贮油设施的油量为单台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池(坑)。当设备为两台及以上时,可设置公共事故油池。
7.0.9 贮油池(坑)容积(不含卵石层的缝隙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装置时,贮油池(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当贮油池(坑)设有至公共事故油池的排油管时,贮油池(坑)容积应按单台设备20%的油量确定。排油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设防堵、防腐的金属格栅或滤网。
▲ 条文说明
7.0.9根据我国大型变压器油箱的结构特点,钟罩形油箱的法兰面靠近底部,当充油设备起火时,变压器大部分油将流入贮油池(坑),避免爆炸或火灾的扩大,此时贮油池(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变压器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细水雾装置时,贮油池(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当有多台变压器,并设有公共事故油池,贮油池(坑)设有至公共事故油池的排油管时,贮油池(坑)容积应按单台设备20%的油量确定,为保证排油顺畅,排油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设防堵、防腐的金属格栅或滤网。
7.0.10 贮油池(坑)上部应设金属格栅,格栅孔净距应不大于40mm,并应在格栅上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mm~80mm。
▲ 条文说明
7.0.10贮油池(坑)内应铺一定规格的卵石层,这样对油类火灾具有良好的阻火冷却作用。参考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规范及国内的运行经验,卵石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mm~80mm。
7.0.11 公共事故油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未设置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设施时,公共事故油池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2 当设有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设施时,公共事故油池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和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事故油池内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100%油量确定。
3 当公共事故油池内设有倒虹吸管油水分离装置时,其容积按计算确定。
▲ 条文说明
7.0.11当充油设备爆炸起火时,大部分油将流入贮油坑,再流入公共事故油池。因此,公共事故油池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7.0.12 公共事故油池应设置排油、排水设施。
▲ 条文说明
7.0.12公共事故油池应设置排油、排水设施与通气孔等,这是公共事故油池功能的需要。
7.0.13 升压站、开关站的出入口及主要电气设备附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 条文说明
7.0.13作为公共消防的必要设施,在升压站、开关站的出入口及主要电气设备附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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