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下面列出各分类的特征并举例:
一、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例如:青霉素提炼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甲醇、乙醇、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例如:矿井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房。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例如: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三乙基铝厂房、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钠、钾、氧化钠、氢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五氧化二磷厂房。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物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例如: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例如: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硫化磷的生产。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例如: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二、乙类
1.28℃≤闪点<60℃的液体。例如: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2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例如: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例如:二硫化钠、高碘酸、过醋酸的生产,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矾钠)厂房。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例如: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柰厂房。
5.助燃气体。例如:氧气、空分站。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例如:铝粉厂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三、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例如: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及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房的精炼部位。
2.可燃固体。例如: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针织品厂房,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四、丁类(主要是热加工)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例如: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仿。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途的各种生产。例如:锅炉房,保温瓶胆厂,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例如:难燃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五、戊类(主要是冷加工)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例如:制砖车见,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利昂厂房。
★ ★ ★ 重要提示 ★ ★ ★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考试重点:什么情况下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较小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②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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